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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房发[2000]118号市(地)建委(建设局)、房产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现将修改后的《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三日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第三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四条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五条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三)三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四)四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第六条新设立的开发企业申办《暂定资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第七条新设立的开发企业申办《暂定资质证书》程序如下: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证书》。市县所属的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证书》。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15日内,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