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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1.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的历史及现状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第70号局长令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05年9月16日实施TSGZ7001-20041.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的历史及现状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的历史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起重机械的一般要求第三章安全装置与劳动保护设施第四章对钢丝绳、链条、吊钩的要求第五章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三十七、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起重机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每台起重机的规格、性能等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历次技术检验、大修理、改变起重机的重要性能和重大事故的情况,以备查考。三十八、起重机一般应由专职的司机驾驶,并且指定一定的人员负责挂钩和指挥工作。起重机司机和负责挂钩指挥人员,必须视觉、听觉正常,经过专门训练,并经企业安全技术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后,方准独立操作。第六章技术检验⑵《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1991年3月21日劳动部发布)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据劳动部文件劳安字(1991)8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计与制造第三章安装与修理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五章监督检验第六章罚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计与制造第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制造非定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将设计方案、主要构件图纸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第七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单位对产品的技术性能自检合格后,应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并将取得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列入随机文件。第三章安装与修理第十一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求提高起重机主要技术参数时,如果涉及主要安全参数,应将经承担改造或修理任务单位的技术总负责人审批的安全技术方案和计算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备案。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的安全质量,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使用单位在使用前须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十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具体条件如下:一、起重机械经地、市劳动部门检验合格;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三、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司机守则;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5.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第二十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更换起重机械准用证。第二十四条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电梯和载人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第五章监督检验第六章罚则⑶《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第十二条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朱镕基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