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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力关风景管理局住宅楼物业管理办法一、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住用安全,改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住宅楼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其物业管理委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对环境卫生、公共秩序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三、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的原则,物业维修受业主的委托及合同约定实行有偿的维修养护和服务。四、冶力关风景管理局物业管委会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五、本办法适用于冶力关风景管理局住宅楼物业维修和服务。六、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房屋的其他人为住用人。七、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及时足额交纳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暖气费的前提下,接受物业维修和物业管委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全体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三)选举业主委员会,并享有被选举权;(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五)监督物业维修和服务单位履行物业维修与物业服务合同;(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及维修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七)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八、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及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二)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交纳维修基金;(三)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业主大会九、每栋住宅楼为一个住宅小区,由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十、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有该住宅小区1/2以上所持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召开业主大会时应提前7天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应积极参加业主大会,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作出的各项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所作出的决定对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初次业主大会应当在林业局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召开。第十三条物业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并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二)决定专项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及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第十四条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自选举产生后10日内,向林业局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人数50人以下设业主委员会委员3人;业主人数50人以上设业主委员会委员5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社区相互合作,支持社区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全体业主选聘物业维修单位和服务项目,签订物业维修和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及住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维修和服务单位履行物业维修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和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的交纳、管理和使用;(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五章业主公约第十八条业主公约由业主大会经全体业主共同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住用人具有约束力,均须自觉遵守。第十九条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在7日内向林业局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住宅小区内公示。第二十条业主公约包括以下内容:(一)、业主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的制度;(二)、业主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承担的维修、养护责任;(三)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服务费用的义务及承担的相关责任;(四)业主违反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应承担的责任;(五)业主在维护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等方面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六)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义务;(七)给相邻业主造成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八)违反业主公约应承担的责任。第六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部门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第二十三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部门提供齐全的图纸和资料,依法交纳各种应缴的费用。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