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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龙润天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金融许可证的法律意见书贰零壹壹年肆月目录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5二、本次申请的授权和备案„„„„„„„„„„„„„„„„6三、本次申请的实质条件„„„„„„„„„„„„„„„„„6四、结论意见„„„„„„„„„„„„„„„„„„„„„„10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龙润天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金融许可证的法律意见书致: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本所接受北京龙润天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润天星公司”)的委托,指派孙继伟、宋美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龙润天星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应龙润天星公司的要求,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北京龙润天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金融许可证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龙润天星公司提供的列于本法律意见书附件的文件(文件清单见本法律意见书之附件)进行了相应审查。本法律意见书仅就贵公司本次申请金融许可证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针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信用评级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此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对于此数据、结论的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和义务。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做如下声明:(1)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国家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时也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3)本所已得到龙润天星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龙润天星公司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上述所提供的材料如为副本或复印件,则保证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龙润天星公司向北京市金融局申请金融许可证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5)本所律师就龙润天星公司申请金融许可证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审慎调查,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龙润天星公司申请金融许可证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龙润天星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1、2011年2月15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准,北京龙润天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北京龙润天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合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北京龙润天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俊丽注册地址: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天作国际中心1号楼A座1505室注册号:110108011495370注册资本:1010万元经营期限:2008年12月3日至2028年12月2日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经济合同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3、贵公司已通过2010年度工商年检。4、根据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综上,贵公司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根据《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具备申请金融许可证的主体资格。二、本次申请的授权和备案1、贵公司经执行董事提议、股东会表决,一致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金融许可证的议案”。2、贵公司本次申请尚需报北京市金融局审批,由北京市金融局颁发经营许可证。三、本次申请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