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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书(司法制裁复议案件用)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司惩复号复议申请人:,(写明姓名或者名称等根本信息)。复议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司惩号拘留/罚款/拘留并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提出,(写明申请复议的恳求和理由)。经审查查明:(写明复议审查查明的妨害民事诉讼事实,与原决定一致的不写)。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维持原决定的,写明:)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撤销原决定的,写明:)撤销人民法院()司惩号决定。(变更原决定的,写明:)一、撤销人民法院()司惩号决定;二、对拘留日/罚款元,限于年月日前交纳。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年月日(院印)【说明】1.本款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制定,供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所提出的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用。2.案号类型代字为司惩复“。3.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并送达当事人。4.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迫措施不当的,应当制造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