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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科学评价学生的德才表现和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综合测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第三条综合测评以学年为单位进行,适用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第四条综合测评结果将为学生的评奖推优、推免研究生等工作提供依据。第二章综合测评的内容及比例构成第五条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测评、学业表现测评、文体活动测评和综合能力测评四个方面。其中品德测评占20%,学业测评占60%,文体测评占10%,能力测评占10%。品德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政治表现、思想修养和道德品质;学业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与学习效果;文体活动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文体活动中的表现及成绩;综合能力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职业技能、组织管理以及创新等能力。第六条品德表现由基本分、奖励分、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60%,奖励分占40%。品德表现测评得分计算公式为:品德表现测评得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一。第七条学业表现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90%,奖励分占10%。学业表现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学业表现测评得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具体评分标准件见附表二。第八条文体表现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50%,奖励分占50%。文体表现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文体表现测评得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三。第九条能力表现测由基本分和奖励分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50%,奖励分占50%。能力表现测评得分计算公式为:能力表现测评得分=基本分+奖励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四。第三章综合测评的机构和程序第十条综合测评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部署、监督和指导,各院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院系主管学生领导为本单位综合测评工作第一责任人。第十一条院系成立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一)院系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由院系主管学生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1.依据本实施办法组织本院系综合测评工作;2.对各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实施有效监督和指导;3.做好综合测评过程中的解释、答疑工作;4.审定学生综合测评结果并上报学生工作处。(二)班级综合测评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5-7人组成,学生代表由班级全体学生投票推举产生,其中学生干部不超过学生代表的1/3,主要职责是:1.做好综合测评的各项准备工作;2.计算本班级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3.做好综合测评中的解释、答疑工作。第十二条综合测评的程序:(一)个人自评。按照品德、学业、文体、能力四个方面,填写综合测评自评表,实事求是地向班级测评小组提供个人奖励分和扣分的相关依据。(二)小组初评。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在学生个人自评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资料和学生的实际表现,形成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并向学生反馈。(三)小组终评。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对有异议的综合测评初评成绩进行复查、更正,形成班级终评成绩报院系综合测评小组。(四)审定备案。院系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对各班级的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审定、备案,并上报学生工作处。第十三条综合测评中的违纪处理。(一)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或诬告他人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酌情扣分。(二)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成员利用职权之便,在综合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责令其退出测评小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并视情节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酌情扣分;若为教师,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中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加分项,界定标准为国家(省、市、校)行政部门组织,并下发通知,选拔代表学校(院系)参加的比赛及评选。第十五条学生测评每学年一次,非毕业班级于当年9月1日---20日、毕业班级当年6月1日--10日完成测评工作,并将《青海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登记表》记入档案。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青海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纪实操行评定办法》同时废止。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附件一:品德表现测评学生综合测评---品德表现测评细则类别品德表现测评得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测评内容基本分601.政治与思想表现。主要包括: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时事政治,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活动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活动,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2.法纪与集体观念。主要包括: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