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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的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健康、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招标投标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将投标企业信用作为评判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重要依据。监察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预选承包商制度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当选择预选承包商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黑名单”制度即招标投标及中标履约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对不良行为记录达到警示程度的投标人限制其投标资格。预选承包商制度和“黑名单”制度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预选承包商名单”、“黑名单”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市发改委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中心。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或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包括BT、BOT工程)、货物及设备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等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公路施工项目200万元)以上的;(二)重要设备(国产)、材料、药品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的采购预算金额在市政府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机电设备的采购一次进口在10万美元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在1000万元以上的;(五)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六)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七)年经营额1000万元以上道路、供水、电力等经营权的选择。低于上述规模标准,实行招标采购的,按国家现行相关法规执行。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向发改部门报送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时,必须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以便核准。招标人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采用自行招标和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三)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需对招标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时无法确定招标内容的,项目单位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中予以说明,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补报有关招标的内容并由发改部门核准。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项目,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方案,由发改部门核准。发改部门应当在核准招标项目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情况报监察部门。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经发改部门批准后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第九条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又不宜公开招标的;(二)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市重点项目的邀请招标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第十条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发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相关工程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又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施工(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监理)企业,或者该企业由施工(监理)企业直接控股,且相应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六)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