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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有限空间的定义: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59号令受限空间confinedspaces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AQ3028-20083.1有限空间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含氧量不足的空间。3.2有限空间类型有限空间分三类:密闭半密闭设备、地下有限空间、地上有限空间。3.2.1密闭半密闭设备如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工业炉窑等。3.2.2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3.2.3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料仓等。——AQ2013征求意见稿,与59号令基本保持一致,但没有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约束条件限制。4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分类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分为以下三类:a)密闭设备:指船舱、贮罐、塔(釜)、烟道、沉箱及锅炉等。b)地下有限空间:包括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矿井、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及化粪池等。c)地上有限空间:包括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封闭空间。——GB8958-2006,与AQ2013征求意见稿基本保持一致,但更加强调“密闭”和“缺氧”。排斥半密闭,对地下有限空间和地上有限空间举例更丰富。第六十七条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在作业过程中,人员进入有一定困难或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密闭或半密闭的空间和场所,以及进出口较为狭窄的设备、设施,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较大安全风险作业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符合以下条件的称之为有限空间:物理条件(同时符合以下3条)a)有足够的空间,让员工可以进入并进行指定的工作;b)进入和撤离受到限制,不能自如进出;c)并非设计用来给员工长时间在内工作的。危险特征(符合任一项或以上)a)存在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b)存在或可能产生掩埋进入者的物料;c)内部结构可能将进入者困在其中(如,内有固定设备或四壁向内倾斜收拢);d)存在已识别出的健康、安全风险。说明:1、在有限空间中经持续机械通风和定时检测,能保证安全作业条件,并不需要办理准入证,可列为无需准入有限空间。但必须有充分的把握,否则不宜列入。2、冶金等工贸企业中还有一类空间,不涉及有害气体、也不缺氧,也形不成危险易燃易爆物质聚积,从定义上理解不属于有限空间的范畴,但可能存在其他危险有害因素,不能应为不在有限空间范围内而放松管理或成为管理空白区。如:狭小空间,潮湿空间,辐射空间,负压空间等等。二、关于有限空间涉及主要标准规范——《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2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2〕93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目录(征求意见稿)——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三、关于有限空间管理文件的制定冶金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1、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对有限空间的管理责任;2、有限空间管理文件应包含:(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3、应要求形成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记录。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4、有限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