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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京科政发[2007]87号发布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发布时间:2007年03月20日实施时间:2007年03月20日第五章评审与授奖第二十五条市奖励办逐步试行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奖励办在4月底前完成对推荐材料的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初审;对审查不合格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组织和申报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第二十六条由市奖励办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标准,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审指标体系,包括评价指标、指标权重、打分标准等内容,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定。第二十七条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候选项目进行初审:(一)市奖励办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按照候选项目所属领域,组织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于6月底前完成初审工作。每个项目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得少于7人。(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听取候选项目的第一完成人答辩,并根据评审标准和评审指标体系,对候选项目无记名打分,并对候选项目的平均得分按分数高低进行排序。每个候选项目的答辩时间为10-15分钟,第一完成人因故不能出席的,由第二完成人答辩。第二十八条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根据政府奖励重点,在候选项目打分排序基础上,按照不超过授奖项目数120%的比例,提出市科学技术奖的初审结果,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在指定的政府网站和相关报刊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获奖项目名称、项目完成单位与完成人、项目简介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公示期为30天。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的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奖励办提出。第二十九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关键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申报推荐书填写的真实性有不同意见;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推荐组织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第三十条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异议,须写明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签名。需要保密的,可以在异议材料中注明。第三十一条市奖励办受理异议后,属于实质性异议的,由市奖励办负责调查,推荐组织协助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属于非实质性异议的由推荐组织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二条市奖励办负责组织不少于7名复审专家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审。复审专家听取项目完成人的汇报、答辩以及市奖励办的调查结果报告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复审意见并报评审委员会。第三十三条异议处理原则上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并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复杂的异议应当在一年内处理完毕,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第三十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专业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初审结果和复审专家提出的复审结果,以及政府奖励重点提出项目奖励等级的候选名单及说明。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奖励等级的候选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项目奖励等级及获奖人选的决议。第三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应当有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评委参加评审,一等奖项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评委的同意,二、三等奖项目须有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到会评委的同意,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委员会9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第三十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11月底前完成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选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第三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免征所得税。第三十八条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它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向市奖励办举报;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它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举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市奖励办应当对举报进行调查,做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记入不良信息系统予以公示。第三章申报与推荐第九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个人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推荐组织申报。第十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个人应分类向推荐组织提交申报推荐书和以下附件材料:(一)重大工程、社会公益、应用技术和技术发明类项目:(1)知识产权证明文件;(2)技术评价证明(验收报告、科技成果评估报告等);(3)完整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总结报告;(4)产品的技术标准;(5)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6)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7)缴纳国税、地税的税务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8)有关用户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材料。(二)基础研究类项目:(1)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论著;(2)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著)正面引用证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