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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本着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省直驻郑州市市区以外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开郑州市区(不含上街区)在国内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凭有效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等级标准见下表:交通工具等级标准级别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元/人.天)普通列车动车高铁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软席(软座、软卧)一等座商务座一等舱头等舱或公务舱凭据报销600元省直机关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一等座一等座二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300元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二等座二等座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150元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开支办法。(一)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动车一等座、高铁商务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或公务舱;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动车一等座、高铁一等座)或轮船二等舱。(二)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三)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四)工作人员出差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含机场轻轨)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第七条住宿费开支办法。(一)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应当到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定点饭店住宿。出差前应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上查询和预订出差定点饭店,入住定点饭店时应当出示证明身份的工作证、身份证和其他身份证明。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凭据报销;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或因特殊情况在非定点饭店住宿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可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住宿费发票报销。出差人员由下级或地方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根据出差人员职级,安排在定点饭店相应住宿标准的客房;在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接待单位应当按照出差人员职级对应的住宿标准和住宿费开支标准限额内安排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二)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可住套间;正副厅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数为单数,或异性人员有单数的,单人可住一个单间或标准间,其住宿费按不超过上述住宿费标准上限两倍以内报销,超过部分自理。(三)住宿费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天数或规定等级部分由个人负担。第八条出差人员住宿费和机票费要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第三章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九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票据为依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第十条伙食补助费开支办法。(一)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伙食补助费不实行定额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收据,每人每天在规定包干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没有接待单位收据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抵顶招待费开支。(三)出差人员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第十一条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