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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docx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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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X〕20号)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安办〔X〕33号)要求,根据市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X食安办〔X〕5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整治任务通过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是督促生产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保证生产的食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标签标识和广告宣传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二是督促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审核查验等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标签标识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保健食品。三是督促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履行法律责任,对利用其平台、场所从事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活动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督促广告发布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对于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五是督促进商履行主体责任,对其进的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以及标签标识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二、整治对象和重点问题这次整治的对象包括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单位,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以及广告发布单位,涵盖了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销售全环节。整治的重点问题有:(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和进食品、保健食品行为;(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四)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整治责任分工和措施按照整治方案,食品安全办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评估考核,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欺诈和虚假宣传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发改局负责食品、保健食品流通企业的行业管理,规范直销行业管理,负责对电信和互联网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信息通信进行监管;工商和质监局负责消费维权,查处欺诈和虚假宣传广告,加强广告的监督管理;文新广局负责对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行为的监管,对涉嫌欺诈和虚假宣传的,责令下线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食药监局负责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非实体店进行排查,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工作。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检,配合工商和质监局、公安局开展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查处;宣传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清理网络第三方平台的违法违规信息,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一)开展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排查。生产环节,重点检查无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经营环节,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进环节,重点检查进商对其进食品、保健食品是否存在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情况。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召回相关产品,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责任部门:食药监局、公安局。(二)组织对非实体店经营单位排查。重点检查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超范围经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营销产品中的标签标识、网页宣传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的,责令下线并召回相关产品,按照属地管理职责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对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电视台、报刊、互联网交易平台、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由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涉外网站,由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核实处理。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责任部门:食药监局、工商和质监局、文新广局、宣传部。(三)重点开展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功效、虚假宣传产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各部门要按照区域为主、层级为辅的原则,统筹用好食品、保健食品监管联网信息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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