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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基本特征1.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可以是经营者,可以是商品的购买者,也可以是商品的销售者,既可以是经营性服务的提供者,也可以是经营性服务的接受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交易的双方均可以成为主体,主体的范围非常广泛2.商业贿赂的目的是为了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接受经营性服务。这种目的使商业贿赂行为与其他贿赂行为相区别。其他贿赂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上述目的,而是为了其他目的3.商业贿赂的对象为交易对方或者交易的经办人或者对交易有影响的人,也包括单位。商业贿赂可以是给交易对方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也可以是给经办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还可以是给对交易有影响的其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4.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在主观上不存在过失问题;5.商业贿赂的手段包括财物手段或者其他手段。财物手段是指直接给对方财物,其他手段是指不是直接给对方财物,而是给对方某种利益,如提供旅游、度假、提供物的使用权、免费考察等。具体表现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为销售商品或购买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接受经营性服务,采用财物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经营者为了上述目的以其他手段进行的商业贿赂行为。其他手段,根据国家工商局的《暂行规定》,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进行的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的行为;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行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行为;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折扣的行为;接受折扣不如实入账的行为;经营者给付对方佣金不明示、如实入账的行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接受佣金不如实入账的行为;经营者违法在商品交易中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的行为;其他商业贿赂行为。相关区别商业贿赂行为与回扣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的行为。作为回扣,是经营者一方给付的,是从商品的价款中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这里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还包括其他形式。经营者给付回扣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或者购买商品。笔者认为,回扣不一定均属非法,非法的回扣,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回扣只是“暗中账外”给与回扣或接受回扣的行为,明示的如实入账的回扣就不是非法的,当然也就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是明示入账还是暗中账外给付或者接受回扣是区分合法或者非法、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商业贿赂与折扣折扣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在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时,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折扣只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即经营者之间,不发生在代理人、经办人之间,也不发生在其他主体之间,这是折扣与回扣和佣金的重要区别之一。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允许交易的双方以明示入账的方式给与对方折扣,由此可见,正当的竞争行为是以明示入账的方式给对方折扣。这种行为也是合法的行为,接受折扣的经营者也要如实入账。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不以明示入账的方式给对方折扣,接受折扣的经营者没有如实入账的行为。商业贿赂与佣金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佣金是给付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因为中间人为促成交易付出了劳务,佣金可以是一方支付,也可以是双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这是佣金和回扣、折扣的重要区别。接受佣金的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笔者认为,给付佣金的应当明示,并且入账,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给付佣金的,如果不明示入账,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接受佣金的不如实入账,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与附赠对于附赠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规定,但是,在实践中,附赠行为是经常出现的,这种行为如果不加以限制,就可能变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许多国家对附赠行为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如果附赠过度,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工商局规定允许在符合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按照商业管理赠送一些小额礼品作为一种符合商业惯例的促销手段可以允许,但数额不能过多。附赠行为的定性及其法律后果在市场经济竞争中,企业为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会采用各种各样的市场推广及促销手段,附赠是企业普遍采用的促销手法之一。那么,附赠行为是否合法?企业在进行市场行为时,应注意合法的竞争行为与违规行为的界限,避免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一、要正确区分正当的促销行为与不正当竞争的商业贿赂行为的界限,必须要了解附赠行为的法律特征。1.所谓附赠,就是指在商业交易中,经营者向对方单位或个人附带地、无偿地赠与一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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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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