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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继续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办法 (2).docx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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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继续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办法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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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9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9页XX省继续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办法XX省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内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第三条XX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政策和指导标准,决定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XX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裁决有关具体事项,组织检查各基础电信企业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及其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第四条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按照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实施。第五条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现象;实现新增铁塔、杆路的共建;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铁塔指自高10米以上的铁架塔、钢管塔(包括铁塔附属的机房、传输和电力引接等设施),不包括桅杆。同地点新建铁塔指在聚居区内已有铁塔500米直线范围内、非聚居区已有铁塔3公里直线范围内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指在聚居区内已有杆路同一道路、非聚居区已有杆路500米范围内同路由方向新建杆路。第二章基本内容第六条新建铁塔、杆路必须共建。共建流程按XX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流程(见附件二)执行。未参与共建的基础电信企业,3年内不得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需要共享时,须征得所有共建方的同意。第七条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共享流程按XX省电信基础设施共享流程(见附件三)执行。第八条禁止在已有铁塔同地点新建铁塔,禁止在已有杆路同路由新建杆路。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或者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的基础电信企业,必须先按本办法规定共建流程要求,征求其他基础电信企业的共建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同意后才能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收到基础电信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不同意新建的,说明理由。第九条新建其他基站设施(包括基站的铁塔等支撑设施、天面、机房、室内分布系统、基站专用的传输线路、电源等其他配套设施,以下同)和传输线路(包括管道、杆路、光缆,以下同)具备条件的应联合建设;已有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向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开放共享。联合建设执行XX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流程;共享执行XX省电信基础设施共享流程。第十条基础电信企业租用第三方站址、机房等设施,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以阻止其他基础电信企业的进入,已签订的应于2008年12月20日前纠正。租用第三方站址、机房等设施的基础电信企业,应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积极与其他基础电信企业进行共享。第十一条每月8日和23日(遇节假日顺延),各省公司应按市为单位填写《共建共享情况表》(简称《情况表》,见附四)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十二条各基础电信企业在制定投资计划时,应预留共建共享专项资金,并建立共建共享绿色审批通道。第十三条当同地点、同路由有多家的铁塔、杆路时,拟申请共享铁塔、杆路的基础电信企业(以下简称共享方)可同时向多个拥有铁塔、杆路的基础电信企业(以下简称所有方)发出《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征求意见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意见表》),根据资源冗余情况选择共享。在共建共享工作中,各基础电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收《意见表》。第十四条所有方不得以预留规划建设资源等理由阻碍共享。必须共享的10米以上铁塔其附属的机房、传输和电力引接等设施也必须提供共享。第十五条共享方向所有方提出察看拟共享资源现状时,所有方应积极配合;当所有方和共享方对资源共享有异议时,应进行友好协商解决。第十六条共建共享项目执行国家、行业现有通信建设标准,没有相关建设标准或原有建设标准已不适合共建共享的,在实施中协商解决。在铁塔共建共享中,原则上采用共塔不共平台的方式实施。第十七条已实行共享的铁塔、杆路等电信基础设施,所有方不得以扩容等为由要求取消共享,共享方也不得在同地点或同路由改换至另一企业的相关设施进行共享。在不影响共享方设施的情况下,所有方可进行扩容。共享中的通信设施需要搬迁、拆迁的,参照共建流程处理。第十八条基础电信企业间应就共建共享涉及建设、维护(含故障处理、应急保障)、价格、安全等方面内容共同签署有关具体合作协议。鼓励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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