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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淀区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由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立项、并由海淀区财政拨款补助的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项目是指在海淀区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第二章组织管理区科委是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决策机构。第六条区科委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一)向社会公开发布《海淀区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并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二)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和撤消;(三)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四)监督检查项目任务书的执行情况;(五)审定项目的保密级别;(六)组织项目的论证、评估和验收。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海淀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照章经营、依法纳税,且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产业化能力强,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开发基础和条件;有高效的运行管理体系,坚持不断的技术创新,有效促进社会科技进步;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开发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梯队;建立起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研究成果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支付自筹的科技经费;(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三)每半年向区科委提交《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半年执行情况报告书》,随时报告与项目有关的重大问题;(四)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五)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第九条项目保证单位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匹配项目任务书规定支付的科技经费;协调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协助区科委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监督项目自筹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协助向区科委提交海淀区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随时报告有关重大问题;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向区科委提出项目的调整、撤消意见;当项目完成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第三章立项第十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五个基本程序:项目征集、项目评估论证或企业答辩、项目立项决策、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第十一条项目征集:采取定向申请和公开征集相结合的方式。定向申请是指区科委结合本地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二)公开征集是指区科委通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接受社会申报征集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区科委提交《项目建议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第十二条项目的评估论证:对于定向申报的项目由区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并根据咨询意见对《项目建议书》进行修改、调整;对公开征集的项目由区科委根据对《项目建议书》的初审结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或企业答辩,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第十三条项目立项决策:(一)项目经评估论证或企业答辩后,由区科委确定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立项资金的总预算。(二)区科委根据年度科技资金总预算确定立项的项目,将确定立项的项目列入当年的《海淀区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第十四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一)适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二)不适合招标的项目,采取由区科委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承担单位提出申报、区科委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区科委决策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三)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目标的项目,或研究单位已经具有相当研究基础、实力较强、已具备充分工作条件的项目,由区科委组织专家论证后,优选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第十五条签订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第四章实施管理第十六条项目实施中,实行报告制度。(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向区科委提交《海淀区科技项目半年执行情况报告书》。(二)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者突破;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任务书》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科委提交书面报告,经区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第十七条必要时区科委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项目下年度执行、调整、撤消的依据。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