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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建立良好的水利水电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水利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水利水电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第三条凡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凡持有《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水电工程土建工程投标活动。凡持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工金属结构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参加与其许可范围相适应的水工金属结构工程投标活动。凡经省水利水电厅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发电设备制造厂家,可参加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投标活动。兼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经省水利水电厅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参加与其业绩相适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投标活动。第四条列入省、地(市)基建(或技改)及其他省、地(市)管的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其他县管小型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地(市)水利水电局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组织下进行。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福建省水利水电厅负责全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行业管理,其监督机构为福建省水利水电厅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招标办);各地(市)水利水电局配合省水利水电厅负责本地(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行业管理,其监督机构为本地(市)水利水电局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招标办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的实施办法;(二)指导、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三)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五)监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处理意见;(六)审查招标单位资格;(七)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八)审核投标单位;(九)审批中标单位。(十)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第六条福建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厅招标办的监督指导下,开展日常的招标投标管理业务。“中心”的职责是:(一)收集、存贮和发布各类水利水电工程招标信息;(二)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库、投标单位资格资质管理库以及评标专家库;(三)负责办理工程报建登记和审批开工申请报告;(四)提供交易场所,负责对进入“中心”交易的各方的管理和服务。第三章招标第七条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代表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二)有与组织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法律、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有组织初审投标单位资格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的能力;(六)有与中标单位谈判、签订合同的能力。不具备上述2-6项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咨询单位等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可按国家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成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选;(四)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第九条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已经审批,招标的项目已列入省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已落实建设所需资金;(二)具有能满足要求的招标设计文件,并与持证设计单位签订了施工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三)工程的分标方案和招标计划已经厅招标办审定,并已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四)招标申请已经厅招标办审批;(五)工程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已基本落实,具备施工单位进入现场的条件;(六)已与建设监理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第十条水利水电工程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或者专业工程等形式进行招标。同一工程中不同的分标项目,可以采用不同的招标形式。主体工程分标不宜过多。分标的数量以有利于企业竞争、有利于管理为原则。第十一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邀请议标。(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中心"在有关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