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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促进大遗址的保护、展示与利用,规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管理,有效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指以重要遗址及其背景环境为主体,具有科研、教育、游憩等功能,在遗址保护和展示方面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的特定公共空间。第三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评定管理工作,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的组织实施。第四条国家文物局鼓励、支持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对于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址,可申请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二)保护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三)考古工作计划已获批准,正在实施;(四)有符合保护规划的遗址公园规划;(五)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管理机构。第六条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立项申请,由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第七条申请立项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符合第五条所列条件的相关材料;(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项目计划书;(三)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四)遗址所在地社区、村镇群众代表的意见。第八条经审查符合条件者,由国家文物局批准立项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第九条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过程中,涉及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须按相关程序报批。第十条符合以下条件,且已初具规模的考古遗址公园,由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申请,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评定:(一)所有自然或人为因素引起的对遗址的破坏已得到控制或纠正;(二)各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齐全;(三)所有建设项目均符合遗址公园规划;(四)已具备开放条件;(五)无重大安全隐患。第十一条国家文物局按照《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细则》开展评定工作。评定合格者,国家文物局将授予“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称号,颁发标牌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申请单位有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国家文物局不予评定,已取得称号的,撤销其所得称号。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之便干扰评定工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被评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如需修编规划、变更或扩展建设项目,须按原程序报批。第十四条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及运营。第十五条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机构须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二)实施遗址公园规划;(三)建立健全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四)提供良好公共设施,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五)每年第一季度向国家文物局提交上一年度运营报告。第十六条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内遗址的保护和管理,依照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五条÷gian的全面部署,高句丽、殷墟、大明宫、隋唐洛阳城、 第十七条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管理与运营应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社会监督。第十八条国家文物局组织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查其遗址保护和公园管理、运营状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功能和用地性质,不得侵占其用地,不得开展任何不利于遗址保护的活动。第二十条对因管理和运营不当,发生责任事故或造成文物损毁的,国家文物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撤销称号处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被撤销称号者,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内遗址、环境、生态、景观等资源损毁和破坏的机构或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