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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3日,徐先生在中国某银行松溪支行营业部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办理了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一本和借记卡一张。此后,徐先生多次使用该折卡。2010年11月27日,有个不法分子拿着与徐先生相同卡号的银行卡以及徐先生的身份证,到延平支行滨江分理处前台,以这张卡无磁为由,要求换张新卡。该分理处前台的工作人员就给他办了张新卡。随后,这名不法分子就拿着新卡到该分理处及ATM机上用新卡取走里面的存款60514元。徐先生发现自己卡里的钱被取走立即报警。警方发现,那名不法分子伪造了徐先生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延平支行滨江分理处的工作人员在给不法分子换新卡前,没有辨别出真伪。至今,此案仍未告破。为了要回损失的存款,徐先生将延平支行和松溪支行告上法庭,提出他与松溪县支行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松溪支行和延平支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应该适用什么法律法规或规章来解决该纠纷?请问银行是否应对徐先生的损失赔偿?本案的被告是谁?赔偿责任人是谁?那名不法分子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答:1.商业银行法2.应当。延平支行作为专业储蓄机构和银行借记卡的发行机构,必须掌握该卡的制作和加密技术,具备识别真伪的技术能力和设施。但延平支行在履行换卡业务时,未能行使谨慎的审查义务,正确识别伪造的“克隆”卡,致使其用假卡换取真卡并取走了徐先生账户内的存款。因此,延平支行应对这起盗领事件的法律后果承担主要责任。3.被告是延平支行。4.延平支行不法分子5.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