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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发[2010]1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推动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从增强各类人员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和改善创业环境入手,着力培育创业文化,大力加强创业培训,全面落实创业政策,不断提升创业服务,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创业热情,推动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全面开展,全面构建具有大连特色的创业扶持体系,鼓励和扶持更多的城乡劳动者成功创业,实现创业促发展和创业带就业的良性互动。(二)任务目标。健全政府职能部门共同组织、社会各界主动参与的管理服务体系,加快建立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新机制,形成全社会崇尚创业、支持创业、竞相创业的局面。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全市力争年开发创业项目1000个,新增创业带头人3500人,创造就业岗位2万个。二、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工作内容(一)完善项目征集发布机制,建立科学评估制度。按照政府支持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原则,广泛征集创业项目,通过建立创业项目信息库等多种形式,连接项目与创业者的对接平台。建立创业项目发布制度,在平面媒体、网站开辟“创业项目超市”专栏,向社会推介创业项目。举办制造、建筑、商贸、服务以及种养殖等不同行业的创业项目专题推介会,结合本市产业发展定位,发布创业行业或项目的指导目录。建立由技术、管理、财务等专家组成的创业项目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评估标准,实行创业项目风险评定、策划运作、成效反馈等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二)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创业准入门槛。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利用资金、场地等要素,兴办各类经济实体。自然人可依法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成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实行“非禁即入”。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和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费。按照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允许专利技术成果、股权等通过评估认定作为注册资本金,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自主创业并积极吸纳就业的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供给方面给予扶持。旧区改造要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规范要求,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新建小区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建立专业公建房屋,用于发展社区相应产业,带动自主创业和就业工作。(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国土房屋局)(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降低创业经营成本。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和从事符合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地来连创业,投资以及纳税数额达到《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大政发〔2006〕57号)规定的,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纳税地落户。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失地失海农民、农转居人员,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校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保留其2年的学籍;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内的毕业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四)加大创业资金补贴力度,健全创业激励机制。对登记失业人员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成员、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内的毕业生)、返乡创业人员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