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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制度之完善论文论法学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制度之完善论文一、研究生教学与本科教学之差异法学研究生教学不同于本科教学,本科教学重在要求学生掌握坚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建立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形成初步的法律意识。如果说本科教学教师重在向学生传授知识,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学思维的话,那么经过四年的法学教育,进入研究生阶段学生应该说基础法律知识已经掌握,若研究生教学仍采用本科阶段的教学方法,必然难使学生得到提高,同时也容易让学生对课堂感觉枯燥、无趣,影响教学效果。因此,研究生阶段的教学对教师来说,不应当停留于仅仅向学生灌输大量的知识内容,让学生无选择性地强制吸收的层面。在此阶段教师更重要的是引导并拓宽学生的思维,启发其积极思索的能力,形成正确的法学意识,提高解决法学实践的能力。教师在此阶段对知识运用能力的培养应当放在教学任务的首位,应当通过课堂教学让法学研究生完成从知识积累到知识运用的转变。二、现有研究生课程考核制度与教学目标的冲突正是由于研究生教学与本科教学之间存在差异,因此不能一味套用本科课程考核制度来考查研究生学习,并以此成为评价研究生学习的决定性依据。但是可惜的是,现今我国绝大多数高校对研究生学习的考查仍然是以单一的期末考试作为评分体系,这种考查制度总的来说存在以下的弊端。(一)考核方式次数少且单一就目前全国高等院校的普遍情况来看,研究生课程学习的考核方式仍然采取单一的期末考试方式。教师在平时教学过程中仅单纯进行教学,不注重对学生知识掌握情况进行随时考查,期末时简单出一套试卷进行考试,以此作为研究生本学期的最终学习成绩。这样做的结果是不仅不能对研究生学习过程予以掌控,无法对研究生学习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反应与指导,容易造成研究生不能深化所学知识,还可能导致学生对所学内容的枯燥感,丧失学习的积极性。(二)考核内容缺乏针对性在研究生课程考核的内容上,由于采用单一的试卷考核方式,有些任课教师在期末考试上出于应付的态度出题,在出题上面缺乏针对性,对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的学生都采用同一套试卷,甚至几年都不换题,无法真正达到对研究生学习情况考查的效果。最关键的是,由于本科教学与研究生教学存在差异性,在研究生教学上不能单纯地沿用本科的考试方法,本科教学重在要求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因而可以采用试卷多种题型进行考试的方法。但是研究生教学注重对学生知识运用能力的培养,因此仍然采用单选、多选、名词解释、概念比较、简答等这样重在考查记忆能力的题型进行考试,就显得不够科学。(三)考核缺乏规范化现在众多高校都重视对本科课程考核的规范化、科学化,因此对本科课程考核的方式、内容都制订有详细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在出题、改卷、检查、总结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章制度予以保障,一些学校还组织有专门的督导组对本科考试试卷进行审阅,以此保证本科课程考核的质量。但是对于研究课程考核却少有学校作出相应的规定。一门课程由讲授教师出题、阅卷,甚至随意给分,老师以应付的态度来完成课程考核,以应付的态度出题,研究生以应付的态度完成学习;仅仅把课程考核作为一门课程的结束,而没有把考核看成是研究工作的开始。三、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制度改革介绍作者所在的高校几年前就已经认识到研究生课程制度所存的问题,需要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为进一步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适用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要求,于2012年开始研究生课程考核制度改革,并制订了《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现将其内容作一介绍。(一)改革目标研究生课程考核制度改革的目标为希望通过改革,建立一套符合学校学科特点、得到任课教师和硕士研究生广泛认可的研究生课程考核体系,实现考核制度与课程建设的有机结合,发挥课程考核对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效果的评价功能和对高层次人才知识素养的衡量功能,促进研究生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升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二)考核方式按照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每门硕士研究生必修课程采取“1+3”的考核模式,即每门必修课由一种必选考核形式加三种自选考核形式组成。其中,“期末考试”为必选考核形式,其他三种为自选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自选三种考核方式对学生进行平时考核。按“期末考试”占总成绩40%、平时考核(三种)各占2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期末考试在学习成绩中所占比重的降低,改变了过去研究生学习期末考试一考定音的机械的课程考核模式,是对传统考核方式的一种颠覆。同时,增加课程讲授过程中对学生的随堂考核,也有利于授课教师及时发现学生就该课程学习过程存在的问题,可以有效地作出有针对性的调整。并且就我校的规定来看,教学过程中使用的自选考核形式并没有“一刀切”地强制地予以限制,而是提供一定的选择范围供教师根据所进授课程的具体情况灵活选择,避免了强制性统一要求可能带来的与课程差异性间的不适应。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