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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1.合同法(1)合同的成立概念:双方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同一致,合同成立。合同成立需以一定方式表征,在书面合同的场合,签字或盖章即具有重要的标示意义。(2)合同成立条件:1.由双方当事人;2.具有必要条款;3.当事人的合意或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3)要约的效力概念:指要约的生效及其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所具有的拘束力;(4)要约的失效的概念: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主要原因: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5)违约责任概念: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因承担的民事责任。特征:a.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合同当事人;b.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c.违约责任是违约方向向对方所承担的具有补偿性的财产责任。(6)违约责任构成条件:a.违约行为;b.无免责事由。(7)违约责任的形式:a.继续履行;《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是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但作出以下限制: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b.采取补救措施;c.赔偿损失;d.违约金:指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给付;定金:(8)三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定金;区别: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二者范围应当大致相同———违约金的调整),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可以并用,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公司法1.出资的方法:(1).出资均等主义2.出资不均等主义3.基本出资主义2.出资的形式: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金的30%。3.组织机构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及监事会4.股权转让:(1)有限公司出资转让:一般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同意。特殊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p258)(2)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转让:①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③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⑤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景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5.设立中公司的责任承担:(1)公司成立时:①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由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③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④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不成立时:①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③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成立时,由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论述:合同的履行: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1)概念: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当事人一方得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2)分类:(1)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条件:①双方当事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双方所互负之债务已届清偿期③对方当事人在没有履行其所负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请求履行。(2)后履行抗辩权构成条件:①须为双方当事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双方所负债务有履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