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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机化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疆农机化科技项目的管理,加快农机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使科技项目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我区农机化科技水平和综合机械化水平,根据农业部和自治区相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机化科技项目是农机系统为提高农机化科技水平、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所进行的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投资活动。第三条农机化科技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与控制、评价与总结等管理过程,是农机化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章立项管理第四条农机系统承担的科技项目,按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基础性开发研究、技术中试、应用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类别;按其项目来源不同,可分为国家相关部委和自治区相关部门等类别。第五条每年第一季度,自治区农机局将根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自治区农机化工作会议精神,发布每年的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各地农机部门在项目申报指南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申报相关农机化科技项目。自治区农机局将邀请有关专家,统一对各单位申报的科技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进入自治区农机化科技项目储备库,作为申报国家各部委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科技项目的基础。第六条农机化科技项目申请一般以县市、地州农机推广部门、科研院所、企业单位及局直属事业单位为基本申报单位,由课题主持人编写项目建议书或计划任务书,经地州农机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农机局,由自治区农机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论证,确定当年实施的项目,并统一申报有关部门(自治区级科研院所、企业单位和局直属事业单位可直接向自治区农机局申报)。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七条项目正式立项后,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提出技术路线、课题组人员组成、实施安排、经费使用等意见,编写项目合同书及实施方案,逐级上报。第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自治区农机局将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第十条项目主持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不断积累有关试验数据和技术资料,于每年11月底前将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经费决算上报自治区农机局。项目结束后,应及时总结、验收、鉴定,并将技术资料送交自治区农机局归档。第四章成果管理第十一条各项目单位承担的项目应在完成后按有关规定申请项目验收。必要时,可申请科技成果鉴定或科技成果评估。第十二条项目验收或鉴定工作由项目委托方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和合同条款进行。第十三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科技厅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向自治区农机局申报鉴定材料,由自治区农机局审核后向自治区科技厅主管科技成果鉴定的部门申请组织鉴定。第十四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第十五条自治区农机局鼓励先进成熟的农机化科技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对在科技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表彰奖励。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十六条各项目承担单位实施的各类科技项目,自立项开始起在自治区农机局建立项目技术资料档案,项目结束后,无论是否鉴定或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将项目实施期间的技术资料按科技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保存,否则按未完成项目任务处理。第十七条自治区农机化科技档案是农机化科技成果的载体,是反映自治区农机行业科技成果和水平的重要资料,项目课题组人员有按时归案和保密的义务。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农机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