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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綜合所得扣繳稅率表100.12修正所得類別格式內容稅率居住者非居住者固定薪資>68500元[50]月支薪資定額給付值勤加班費教官薪資自101年起併計所得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5%(財政部99年12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900528810號令修正)自101年1月1日起,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按下列方式扣繳:1.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28,170)者,按給付額扣取6%2.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28,170)者,按給付額扣取18%※101年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為18,780固定薪資以外之所得>68500元[50]1.酬勞費2.鐘點費3.工讀金4.補助金5.獎金6.出席費7.生活費8.調查費9.顧問費10.助學金11.即席翻譯人員酬勞-口譯費12.有開課程或舉辦研習的演講鐘點費13.國旅卡休假補助、健康檢查補助、員工生育補助14.子女教育補助、眷屬喪葬補助等各項補助費5%(財政部99年12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900528810號令修正)同上,但應每月併同固定薪資計算,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是否已大於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28,170)執行業務>19999元[9A]1.建築師2.律師3.代書4.專利代理人5.會計師6.土木技師7.表演人8.書畫家10%20%演講、稿費>19999元[9B]1.專題演講鐘點費2.(撰、編)稿費3.教師升等審查費4.論文指導費10%20%競賽中獎獎金>19999元[91]程式設計競賽獎金各項比賽獎金等如版權歸公改列[9B]10%20%不列應稅所得包含於薪資內之實物代金、房屋津貼部分。薪資、年終、考績獎金之主管加給。導師鐘點費(視同主管加給不列所得)。辦理大學、碩士、博士考試相關試務工作費。差旅費(含核據實報、實支實付之交通費)。未超過46小時內所支領之非固定加班費。各類保險給付。獎學金(以成績評定者)。師資培育法發給公費生的公費。實習教師之實習津貼。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公務員經推薦參加進修之學分補助費。0%0%注意事項1.居住者應扣繳稅額小於$2,000者,得不預先扣繳。惟非居住者無此適用。2.外籍、港澳人士附統一證號基資表,大陸人士附旅行證與入出境管理局通行證。*本校各單位如有聘請海外人士提供勞務(薪資所得),如諮詢、翻譯、問卷調查、審稿、講習課程、研習會..等所支付之報酬,請依6%(每月合計≦$28,170)、18%(每月合計>$28,170)代扣所得稅。*外籍及大陸人士之演講(執行業務所得),同一課稅年度以183天為標準:≧183天以10﹪計算,<183天以20﹪計算。外籍及大陸人士<183天者,無論金額大小一律扣繳。*應於付款1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扣繳(扣繳憑單可至出納組領取)。*如有未盡事項,請電出納組5403陳怡菁小姐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