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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消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收学龄前儿童的所有学前教育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托幼园等,以下简称幼儿园)。第三条学前教育事业应当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多方举办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或联合办学。第四条学前教育实行“政府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市教育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市教育局做好学前教育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教育局要办好一所早教中心和省一级幼儿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办好公办中心幼儿园。第六条各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做好保教工作,促进每个儿童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和谐发展。第二章设立(审批管理)第七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市教育局负责幼儿园准入批准管理。市教育局批准管理的幼儿园,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中外合作办学,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四)具备幼儿园设置的基本条件(见《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中的相关条款)。(五)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不得使用易产生误导的词汇。已办幼儿园的园名中如有此类字样,在重新审核时应予以更正。幼儿园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第八条申请筹办幼儿园,申办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办园申请报告,举办者的签字、印签,以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盖章。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举办者、幼儿园名称与地址、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资质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地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三)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四)园产来源证明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属购置或自建园舍的需提供产权证明;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属捐赠性质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式及相关证明文件。(五)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意向书。办园意向书要统一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第九条申请正式举办幼儿园时,申办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筹设批复意见书(复印件)。(二)筹设情况报告(原件),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盖章。(三)符合法规的拟办幼儿园的章程。内容包括: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形式等;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需首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四)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健康证明、工资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复印件(验原件)。(五)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原件)。(六)提供“四证”(交复印件,验原件)。1、房产证或租赁合同;2、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3、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4、食堂卫生许可证;(七)合作办学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1、统一的办学思想、办学目标;2、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3、合作各方签字、盖章。(八)幼儿园设施设备清单。(九)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本暂行办法施行之前已经存在,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九)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一条审批程序(一)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审批程序1、筹设申请申请设立幼儿园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办者)必须按照要求,提交有关筹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