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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前言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桂财建〔2003〕50号),结合自治区环境保护政策、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拨款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吸引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等渠道的资金投入,专项用于污染防治。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二、支持对象(一)基本条件申请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重点流域、区域的污染防治项目;已经列入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及年度计划和“四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年度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2.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桂财建〔2003〕50号)中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有关规定。3.项目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物排放量与生态环境保护,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4.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并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5.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前期工作基础好,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获有审批权限部门批复,具备开工条件。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6.项目申报单位已落实不少于项目总投资70%的资本金和银行贷款及其它资金等,项目已经获得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地方政府与财政资金的配套支持或承诺的配套资金保证。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支持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与污染防治无关的绿化、环境卫生项目,以及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不支持和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等。(二)重点项目1.2005年度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1)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工业污染源治理,“四江”流域内的项目优先安排。(2)老污染源治理项目和循环经济及清洁生产示范项目。(3)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项目。(4)自治区财政厅和环保局认为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2.2005年度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优先安排下列项目:(1)有助于企业全面稳定达标、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和综合利用,以及具有清洁生产示范的项目。(2)有利于解决跨区域污染纠纷,具有流域上下游补偿性质,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影响大、社会反映强烈的工业污染防治项目。(3)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良好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经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机构认定或审定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三、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特点,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拨款补助、贴息贷款等方式支持项目申报单位做好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一)拨款补助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无偿拨款补助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二)贷款贴息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可以申请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的实际利息计算。四、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完成,由具有审批权的经济综合管理主管部门批准或审核或登记备案。(二)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国家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审批权的经济综合管理主管部门批准或审核或登记备案。(三)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由项目单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单位按国家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由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建议一般项目做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较大项目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五、项目申请(一)申请程序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项目通过其所在地的地级市财政局、环保局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局提出申请。(二)申请材料立项申请: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审查表(见附表1)。资金申请:项目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项目申请表(见附表2、3)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材料。(三)申报时间立项申请:没有时间限制,随时都可以报送。资金申请:自治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