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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S第一节著作权法概述一、著作权(一)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具体的。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与版权是同义语。在英国,COPYRIGHT译为版权,而大陆法的作者权不能译成COPYRIGHT,必须译成author’sright.二者有不同。CO强调复制权。著作权,狭义上讲,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二)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关系共同之处:二者的对象或标的都是表现形式,及各类作品和发明创造和产品设计及工商业标记都是表现形式。区别:1、二者的标的,所反映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表现形式也有区别。2、同工业产权相比,著作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程度更弱些。3、著作权可自动产生,工业产权需授权审查。二、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狭义的是指广义的是指第二节著作权的对象(客体)一、作品的概念(一)什么是作品,表述方法有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表述方法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伯尔尼公约》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二)著作权客体,须具备两个条件:1.独创性。亦称原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创作的,复制、抄袭、剽窃他人作品,不是创作。如两个手工艺人同用木头雕刻出一件相似的作品,后完成者的作品则不新颖,但它是独创的,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2.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一般须能以物质形式固定下来,如表现为书写、绘画、摄影、录音等形式,使人所感知。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十)其他作品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二)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案例讨论:汉字组合的词组,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著名作曲家石甲于1954年11月创作了儿童歌曲《娃娃乐》,1956年首次发表。这首歌反映了娃娃们笑哈哈乐哈哈的意思,是很精炼的音乐文学语言。这个词组未见于词典辞书中。此歌发表后在全国有相当的知名度。1989年,某市成立了娃娃乐营养食品厂,随后组建了娃娃东集团公司,该公司以“娃娃乐”为文字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被授予“娃娃乐”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今该公司在其几类产品中均使用注册商标“娃娃乐”,其产品行销全国各地。作曲家石甲认为,他拥有“娃娃乐”三字的著作权。“娃娃乐”组合是此歌的精华部分,且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文字作品的特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该市娃娃乐集团公司未经作者同意使用其作品,是对其著作权的侵害,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娃娃乐集团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答案与分析]“娃娃乐”一词,不能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其作者不享有著作权。理由如下: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乎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娃娃乐》这首歌曲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作曲家石甲对该歌曲拥有著作权,但是“娃娃乐”作为一个汉字组合的词组,离开了原作品的语言环境,离开了歌词的有机整体,并且脱离了赖以表现感情氛围的东曲旋律,充其量只是一个词汇,不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法律不赋予任何人对单纯一个词汇的使用享有普遍地支配和垄断的权利。所以,娃娃乐集团公司使用这三个字作为商品的标记,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第二节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一、著作人身权(moralrights)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包括:(一)发表权特点: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2、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的制约。(二)署名权可用真名、笔名、别名或隐去姓名不署。注:在一个作品上署他人姓名,而未经他人同意。侵犯的是什么权利?(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二、著作财产权(economicrights)是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