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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也需要适度的惩罚去年九月,我接手了一个新的班级,由于刚刚接触,对班级内每个孩子的基本情况不是太了解,俗话说:“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近一个月之后,部分后进生的恶习一一暴露:为逃避作业,在家长和老师面前说谎搪塞,不做或少做;小练习不及格,为蒙混过关,模仿家长的笔迹签字;其中有一名学生让我着实伤透了脑筋,每天的家庭作业都不能全部完成,尤其每到星期一,问到他的作业,他也知道低头,却总是重复着昨天的故事:“我……我……作业本没带来……”我当然知道事实究竟是什么了,无奈之下,有一次我电话联系了他的家长,请他顺便找一找孩子落在家里的所谓“忘记带”的作业本到学校和老师进行交流,结果可想而知了……三番五次,五次三番,摆事实讲道理,做思想工作、借机表扬激励、甚至天天家校热线保持联系,上门家访,苦口婆心地一再教育,无济于事,作业照样“留白”……教育主管部门三令五申,教师严禁体罚学生,对于这样的孩子,我也几乎是黔驴技穷、无计可施,只能望“生”兴叹了;其家长一怒之下也不管了,声称“随便他去吧!”老师们每天一大早要做的就是耐心等待这个孩子姗姗迟到后忙于证实他的话有几句是真几句是假。记不清有哪位教育家曾经说过:凡是学习中的差错,都不应受到处罚,只有品德上的错误达到非处罚不可的程度时,才可动用惩罚。是的,教育在适当的时候是需要适度的惩罚的。“凡是学习上的错误就不应惩罚。”——这样的说法要成立,必须有这样一个前提:学生无品德问题,而仅仅是在认知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学习底子薄、天生智力问题、学习方法不恰当……也曾经有家长到学校投诉,说我校的一位英语教师让孩子罚抄英语单词,当时天气还比较冷,孩子晚上很晚了还在抄,家长很恼火,就让孩子先睡,自己替孩子接着抄。这样的例子被校长不止一次地作为例子在大会上一再重申,警示老师们不要擅自闯入“红灯区”。其实,教师对问题学生怀有的是一种“恨铁不成钢”、爱恨交织的情感,看似缺乏善意,实则充满爱心。就拿英语单词来说吧,第一次出错,老师肯定不会让学生罚抄几十遍的。下一次又错,老师就会严厉地批评几句,再抄若干遍。隔了几天再出错,这时,老师就可能会惩罚学生了。也许个别学生愣是一错到底了,那么,老师可能无奈之下就会狠狠地使出“罚抄”这最后一招了。究其目的,很简单,要孩子记住正确的写法,还提醒孩子要重视自己犯的错误——不是吗?至少,我们不应该总是犯同样的错误,可惜很多孩子是不会理解老师的一番良苦用心的,而缺乏沟通,又会使不明事理的家长一怒为爱儿,投诉到学校。所以,老师实施适度惩罚必须因事而异,分清学生问题的性质,考虑家长与社会的可接受性。《教师法》、《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中,“体罚”都被列为“红灯区”和“雷池”,绝对不可进入。目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到各级学校,“体罚”无一例外都是明令禁止的。“体罚”是一个灰色的词。但是,有必要区别一下“惩罚”和“体罚”的不同。“惩罚”即严厉地处罚。“体罚”即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儿童的一种教育方法。那么,“惩罚”是不是一种教育方法呢?我认为当然应该是的。《教育大词典》就将正当的教育惩罚界定为“一种教育方法”。因此,从词义上讲,“体罚”绝对不止是一种“惩罚”,而“惩罚”则包括了“体罚”。如果因为反对“体罚”就将正当的、适度的“惩罚”也一棍子打死的话,那么就是片面的、错误的。著名教育家马卡连科曾经说过:“我个人相信,惩罚并不真的有那么大的好处,但我相信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惩罚也和其他的一切方法一样,也应当用一种自然的、通常的和合乎逻辑的方法来提出。”难道教师能回避这种权利和义务吗?尤其是它也许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的时候,我们要三思而后行罢了!前一段时间,很偶然从《扬子晚报》上看到一则新闻,说针对全国就教师体罚学生出问题这一现象,教育部将组织教育专家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可能就涉及到允许教师在适当的时候对学生进行适度的惩罚,希望这一法规能早日出台,也许会影响部分“问题学生”的一生,那也是我们广大教育工作者所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