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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启动和实施我台的“创新2020”及“一三五”(即一个定位、三个重大突破、五个重点培育方向),在原来台青年基金的基础上,台里将自筹经费组织安排台重点项目。该经费将作为启动经费培育我台重点领域项目。第二条重点项目的组织要符合我台“创新2020”、“一三五”和“十二五”等规划,注意与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院先导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相衔接;与创新队伍建设相结合。第三条台重点项目分为两类:台层面重点项目和研究室(中心)项目。台层面重点项目:台每年安排75万元用于资助依据台“创新2020”、“一三五”和“十二五”规划提出的重点项目。每年遴选三个项目,每项每年最高资助25万元,项目组匹配经费应不低于台资助经费的50%。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两年,对有发展前景的项目将实施滚动支持。研究室(中心)项目:台每年安排25万元用于支持研究室(中心)项目(含举办会议),每个研究室(中心)年度申请经费额度为5万元,执行期限为一年。项目由各研究室遴选,报科技处审核。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重点项目重点支持来源于我台“创新2020”、“一三五”和“十二五”等规划确定的优先发展领域;或已获得重要进展、可望取得突破性成果的领域前沿项目;或科研人员提出的项目建议。第五条重点项目应具有下列特征和条件:1.具有明确的目标,通过进一步培育,在未来几年内可望获得国家各部委、科学院等的支持;或可形成实用和可转化的高新技术;或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形成新的科学技术积累和竞争优势。2.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创新的学术思想和合理的研究路线,技术方案切实可行,研究队伍结构合理。第六条项目立项审批程序1.台层面重点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是:(1)科技处定期征集项目建议;(2)各研究室(中心)每年推荐一个项目,填写《可行性研究报告》;(3)科技处委托台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确定推荐项目名单;(4)项目负责人编制《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重点项目任务书》(下称《任务书》),交科技处;(5)科技处会同财务处对任务书内容和预算审批后,报台务扩大会议批准,通过后开立课题。2.研究室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是:(1)各研究室(中心)遴选项目(含举办会议),填写《任务书》报科技处审核;(2)科技处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开设课题。第三章项目组织管理第七条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1.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保证项目目标与任务的完成;2.负责项目计划的实施、管理和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3.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接受台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4.及时向科技处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年龄在55岁以下,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丰富的科技管理经验,应将主要精力投入本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工作。第九条重点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年10月底前提交项目当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科技处。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项目经费预算控制经费支出,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任务书》使用项目经费。第十一条科技处负责项目征集、评审和立项后项目管理,组织节点检查及结题验收;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其中涉及到项目总体目标和经费预算调整等事项,须报分管台领导批准。第十二条财务处负责项目预算审核;项目结题审计。第十三条重点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技术报告、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等。第四章项目结题验收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需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后2个月内向科技处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和全套验收资料,应对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如不能按时验收,项目负责人需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前3个月内提出延迟验收的申请,经科技处审核,报分管台领导批准。延迟验收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第十五条项目结题验收由科技处组织,可根据项目特点采用通信评议、召开验收会议等形式进行。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应由熟悉专业技术专家、财务处代表与科技处代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验收专家委员会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有义务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第十六条项目不符合规定的经费将核减,结余经费将收回,由台统筹安排使用。第十七条科技处根据验收专家委员会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并建议滚动支持”“通过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