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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讲义一、破产法的概念及特征破产法是为了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而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债务并且资产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才能时强迫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企业重整清偿债务的法律的总称。破产法与其他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才能不能清偿到债务的特别情况解决的是如何公平清偿债权人的问题对于债务纠纷以及债务人有清偿才能而不还债等问题那么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解决。(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两者合一的综合性法律。破产法的根本内容可分为实体性、程序性、罚那么与复权三大部。(3)破产法是一部社会涉及面甚广的法律与其他一些法律部门具有亲的联络其正确施行要靠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4〕金融机构施行破产法的由金融监机构向人民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展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5〕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加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二、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界限破产界限是指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也称为破产原因。?破产法?规定:“企业因经营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债务并且资产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才能时按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据此破产界限的本质是不能清偿到债务。“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系其要点为:(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才能不能以财产、信誉或才能等任何清偿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债权人提出归还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长连续不能归还。(4)债务人负债(不到与否)数额超过实有资产(不考虑信誉、才能等归还因素)。为解决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责任问题人民在其解释中规定:“债务人停顿支付到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债务。〞二〕破产申请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债务并且资产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才能时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展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向人民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载以如下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根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和理由;4.人民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费用的缴纳情况。破产申请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提出。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恳求撤回申请。三〕破产案件的受理1.立案。人民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展审查。并应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十。但对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内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的之日起内向人民提出。人民应当自异议满之日起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内送达申请人。对由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应当自裁定之日起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内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人民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时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内向上一级人民提出上诉。2.、债权人人民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内债权人并予以。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⑴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⑵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⑶申报债权的限、地点和本卷须知;⑷理人的名称或者及其处理事务的;⑸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⑺人民认为应当和的其他事项。3.债务人的义务自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以下义务:⑴妥善保其占有和理的财产、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⑵根据人民、理人的要求进展工作并如实答复询问;⑶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答复债权人的询问;⑷未经人民容许不得分开住所地;⑸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上述所称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也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理人员。三、理人一〕理人的指定人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同时指定理人。理人由人民根据债务人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获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