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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管理规约为了维护_***小区_(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变更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组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第一部分物业的使用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二条(相邻关系)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三条(物业的使用原则)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第四条(物业的装饰装修)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权益。(五)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第五条(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或承租人应予纠正,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物业的用途)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违法搭建处置)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业主、使用人有违法搭建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举报电话:_32244888转1202_。受侵害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物业使用的其它约定)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还应遵守下列约定:(一)车辆停放问题: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小区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停车管理办法。(二)电梯使用问题: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电梯使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小区的物业管理中涉及电梯使用的相关规章。(三)宠物饲养问题: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电梯使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小区有关管理规定,并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四)阳台封闭问题:遵循与小区整体环境和谐的原则。(五)晒衣架安装问题:禁止安装伸出窗户或阳台的固定晒衣架。(六)禁止擅自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七)禁止将房屋出租用于群租”或住改商”,群租诚住改商”的界定,按照政府部门的规章。(八)禁止随意丢弃垃圾,尤其是高空抛物。(九)禁止在非物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等。第九条(物业的维修养护)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