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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程论文——我国高校物业管理相关法律研究河海大学法学院2012级研究生——姜淑萍民法课程论文专业:法律(法学)姓名:姜淑萍学号:121616020001我国高校物业管理相关法律研究【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高校物业管理逐渐兴起,并逐步具备了专业化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但由于高校物业管理立法相对滞后,有关高校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只能类推适用我国关于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规范以及相关法律规范,我国的高校物业管理实践极不协调,因此要从理论上对高校物业管理相关法律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本文拟通过物业管理的概念从而界定高校物业管理,厘清高校物业管理中相关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从而解决我国高校物业管理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法律问题。【关键词】高校物业管理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安全保障义务概述(一)高校物业管理的界定物业管理起源于英国19世纪60年代。我国的专业化物业管理则起步较晚,20世80年代才由香港引入,因此,无论是实践还是理论都还处于相对比较落后的阶段。我国房地产法学界对“物业管理”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见解基本一致,只是在文字表述上略有差别。《物业管理条例》给“物业管理”的定义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类比物业管理一词的定义,高校物业管理是指:高校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高校、物业使用人(即教职工和学生,但学生是主要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教学楼、寝室楼等围绕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一系列建筑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高校物业管理的立法现状全国性法律法规《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等,这些不仅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物业管理立法的根本依据和指导思想,更是物业管理法律规范体系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也颁布了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专门对业主在物业管理关系中的权利进行调整,即2003年9月1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对物业管理关系中业主的权利进行了规范的专门立法。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一条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高校作为校舍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有权委托专业化的物业服务公司对高校物业管理责任进行承担。2、地方性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同级地方政府颁布的物业管理行政规章在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初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发展较快的地区率先出台了有关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如北京,上海,广东等地。这些地方性法律充分肯定了物业管理对于改善物业的环境和质量,延长建筑物和公用设施的使用寿命,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面貌有着显著的推动作用。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关于高校物业管理全国性的法律文件,但在高校物业管理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北京市,已制定了《北京大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在其中注意加强对学生公寓的宏观调控,明确了学校、开发商和学生各方在公寓中的责任,要求学校与物业公司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并要求各校都要建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对学生公寓的经营服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管理服务的质量与价格,协调解决公寓中三方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林隽中:《论当前高校物业管理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校后勤研究》,2004年第52期,。对于建立学校这类的非住宅物业实施物业管理相关规范,各地都持积极地态度。二、高校物业管理的主体及其地位业主——高校普通高等教育学校作为培养国家高学历人才的事业法人,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同时对日常教育教学设备、学生宿舍楼群、校园绿地、道路等物业设施负有管理职责。基于对学校整体物业享有所有权的法人业主资格,高校作为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当然地集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于一身。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由高校选聘,对高校物业进行专业化管理,是高校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物业服务企业再为师生生活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及活动空间,为学校管理提供多元化、实效性的服务,为维护学校稳定、构建和谐校园提供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