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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PAGE11页共NUMPAGES11页第PAGE\*MERGEFORMAT11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1页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一)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近因原则案例某游客到北京旅游,参观故宫博物馆后,激发其爱国之心,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问:保险公司能否承保?分析不能承保.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标的安全受益,保险标的受损则受损.本案例中,保险标的(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没有保险利益,也不能为其投保.若可能承保,则要求受益人为故宫,游客只是投保人而已.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并且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必须是客观上存在的利益,必须是能够在经济上确定的利益。(二)保险利益的条件:合法的利益;客观存在的利益;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案例王某得知其姐怀孕,为表示其庆贺,花钱购买了一份¡±母婴安康保险¡±.问:保险公司能否承保?分析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王某对其姐没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中兄弟姐妹并没有直接的保险利益.(三)保险利益的种类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所有权委托保管权抵押权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与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二、保险利益原则如果保险标的安全存在,则被保险人能继续享受其应得利益;若保险标的发生风险损害事故,则会失去这些利益或遭受经济损失。其核心思想:没有保险利益就不存在保险关系(一)一般财产保险1、保险利益原则在一般财产保险中规定: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案例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约定王某在租期内对房屋损坏负责,王某因此而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将保单与租约一起交给张某.半个月后,房屋发生火灾.问:保险公司应当如何理赔?分析张某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保单的转让要事先得到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王某是私下转让保单,发生事故时,尽管张某对标的具保险利益,仍不予理赔.王某对标的无任何权利,不能索赔。结论: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要求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全过程都存在。(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指海上运输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方式,流动性强。案例某茶叶加工厂要出口一批茶叶到美国,与买方交易采取的是到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当由卖方投保,于是茶叶加工厂以这批茶叶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茶叶装船后,茶叶加工厂将茶叶的提单交给买方并随之转让保单。后在运输途中遇风浪,船舶沉没,茶叶灭失。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货损的赔偿?赔给买方还是卖方,为什么?分析①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货损赔偿,赔给买方②根据海上货运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保险单可自由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③本案例中,被保险人(买方)虽然在投保时对茶叶没有保险利益,但在茶叶装船后获得物权凭证——提单,表示对茶叶拥有了所有权,也就具有了保险利益,而且在转交提单同时获得转让的保单,因此,保险事故发生时,买方既有保险利益又有有效保单,应当获得保险赔偿。海上货运险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处于流动状态,为了便于国际贸易快速进行,保险单可以自由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三)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案例李某于2001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纳保费。夫妻于2004年离婚,以保单现金价值垫缴保费,200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李某请求保险金给付,问:保险公司将如何处理此案?分析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人寿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本案例中,李某于2001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具有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保险金的获得。案例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