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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与法律问题案例1问题1.张海对其伤人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2.精神障碍者与医院的关系?法医精神病学法律能力指行为人作为所参加的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的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资格。通常行为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的法律能力是否生来就有?具有法律能力的条件?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精神障碍法律能力的评定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的分辨识别能力。辨认能力缺乏反映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荒谬离奇曲解行为的违法性质对行为的后果缺乏认识控制能力:行为人具备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为刑法所禁止、所制裁的行为的能力。如何了解被鉴定人的控制能力:社会和生活功能的受损程度自知力自我保护能力既往行为方式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关系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医学标准是否是精神病人?法学标准辨认或控制能力如何?无刑事责任能力《刑法》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限制责任能力(部分责任能力)《刑法》十八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有责任能力(完全责任能力)《刑法》十八条: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案例1张海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拘留,对其精神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被鉴定人于2004年12月16日在XX市精神卫生中心进行司法鉴定,未引出精神病性症状,鉴定结论为案发时被鉴定人处于精神分裂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第二次送到省鉴定中心,分析:被鉴定人3年前出现精神异常,有幻听、关系妄想、被控制体验,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案发时处于精神病不完全缓解期,其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现实动机,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2.受审能力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理解自己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权利,能否理解诉讼过程的含义,能否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能力。医学标准:精神障碍法学标准:能否理解对其诉讼的目的和性质;能否理解自己的情况与诉讼的关系;有无与律师合作、商量,帮助辩护人为他辩护的能力;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提问能否作出应由的回答;对可能的审判结果和惩罚的理解等。案例一张海在被收审后,自己提出精神分裂症鉴定。表明其在自动与律师合作,也指导自己在诉讼中的位置。精神检查时未发现精神病性症状。具有受审能力。问题不具有受审能力应该如何处理?服刑能力被告人或服刑人员能够承受刑罚的惩罚,能够理解刑法的性质、目的和意义的生理和心理条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第22条“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则被裁决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无服刑、受劳动教养或无受处罚能力”《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司法部最高检公安部司发(1990)247号文件)附件规定,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包括:“司法鉴定确诊的常发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3.作证能力:任何公民自己看到或听到的真实情况,并能提供对案件有关系的证言的能力。《刑事诉讼法》四十八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4.性自我防卫能力被害人对两性行为的社会意义、性质及其后果的理解能力。《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第22条规定:“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利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时,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程度严重)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案例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民法通则》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能力我国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婚姻能力结婚能力能否正确的理解婚姻的性质、责任、权利和义务。《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者不能结婚”《母婴保健法》规定:“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