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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四部分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TOC\o"1-3"\h\zHYPERLINK\l"_Toc5752799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PAGEREF_Toc57527992\h2HYPERLINK\l"_Toc5752799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PAGEREF_Toc57527993\h9HYPERLINK\l"_Toc5752799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PAGEREF_Toc57527994\h15HYPERLINK\l"_Toc57527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PAGEREF_Toc57527995\h18HYPERLINK\l"_Toc57527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PAGEREF_Toc57527996\h22HYPERLINK\l"_Toc57527997"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PAGEREF_Toc57527997\h26HYPERLINK\l"_Toc57527998"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PAGEREF_Toc57527998\h26HYPERLINK\l"_Toc57527999"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PAGEREF_Toc57527999\h30HYPERLINK\l"_Toc57528000"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PAGEREF_Toc57528000\h32HYPERLINK\l"_Toc57528001"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的矿产地公告PAGEREF_Toc57528001\h39HYPERLINK\l"_Toc57528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PAGEREF_Toc57528002\h63HYPERLINK\l"_Toc57528003"全国测绘资料和测绘档案管理规定PAGEREF_Toc57528003\h67第五部分地调局文件HYPERLINK\l"_Toc57528004"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PAGEREF_Toc57528004\h76HYPERLINK\l"_Toc57528005"关于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审查和PAGEREF_Toc57528005\h80HYPERLINK\l"_Toc57528006"资料汇交工作的通知PAGEREF_Toc57528006\h80HYPERLINK\l"_Toc57528007"中国地质调查局业务保密工作暂行规定PAGEREF_Toc57528007\h94HYPERLINK\l"_Toc57528008"关于发展中心落实局发141号函和143号函有关工作的请示PAGEREF_Toc57528008\h95HYPERLINK\l"_Toc57528009"1:5万区域地质调查磁(光)盘资料提交送审、立卷归档、汇交的补充规定PAGEREF_Toc57528009\h100第六部分有关标准、规范目录第四部分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现发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李鹏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二日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