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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七届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和《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上述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第三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领导。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五条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上海证券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第六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七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第八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至少每年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第九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第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第十三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第十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十五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第十六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十七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第十八条本制度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十九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