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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理施行细那么(1988年6月28日发布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公路理条?以下简称??〕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那么以下简称?细那么?〕。第二条本?细那么?所称“公路〞是指在境内按照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修建并经公路主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第三条公路分为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自治区、直辖干线公路以下简称道〕公路以下简称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自治区首府和直辖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消费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道是指具有全自治区、直辖〕、经济意义联结内中心城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际间的重要公路。道是指具有全旗、级〕、经济意义联结城和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消费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道的际间的公路。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经济、文化、行政效劳的公路以及不属于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主要供厂矿、林区、油田、农场、区、要地等与外部联络的公路。第四条公路与城道路的划分应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近城开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级公路主部门与当地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建立区域的开展变化进展合理调整。第五条当专用公路的专用性质改变时经专用申请级公路主部门批准可改划为道或道。公路如因改线等情况变化个别道路段〕失去原有作用经上一级公路主部门核准并有关手续可改作其他用处。第六条各级人民有责任加强对公路建立、养护和理工作的领导;要把公路的建立和开展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开展方案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施行;对一切违章利用、侵占和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确保公路完好畅通。第七条公民有遵守公路法规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露违章利用、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有车和个人有按规定缴纳各项公路规费的义务。公路沿线有劳动才能的农民和车船等运输工具有按规定履行公路建勤的义务。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主全国公路事业地方各级人民的公路主部门主本地区的公路事业。第九条各级公路主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公路理机构。公路理机构根据公路主部门的受权负责公路理工作。第十条各级公路主部门和其受权的公路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以下各项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公路建立、养护、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公路理?及本?细那么?的施行。二、编制公路建立、养护方案并组织施行;协调解决方案执行生的问题;负责公路建立、养护工作的检查和奖惩采取措施进步路况保证畅通。三、负责路政理处理违章保护路产维护公路养护施工的正常秩序。四、组织公路现代化养护、现代化理技术的开发负责交通情况调查和路况登记培训公路专业人员改善技术装备交流先进经历进步公路理程度。五、调查研究和统计上报公路情况。六、负责公路养路费、通行费、过渡费等规费的征收和使用理等。第三章公路建立第十一条公路开展规划必须遵循远近结合、新建与改建结合、平时建立与战时需要结合、需要与可能结合的原那么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从整体上进步公路网络的使用效果。第十二条各个行政等级的公路开展规划按??规定的原那么和理权限分别制定和审批。年度方案应与规划相衔接。凡经批准的规划有改变时必须经原审批同意。第十三条新建公路、改建原有公路由各级公路主部门在各级人民的统一指导下组织施行。公路新建、改建工程应符合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第十四条公路建立资金根据??第九条的规定筹集。国道和重要道的新建、改建由和地方共同或用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养路费给予补助。道建立主要依靠地方与民工建勤的方法施行可用养路费给予补助。乡道的建立主要由乡镇〕自办或者以乡镇〕为主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遥远、贫困地区的道、乡道建立可实行以工代赈的方法。边防、国防公路建立资金另由专项解决。第十五条凡属新建的公路根本建立工程和改建的大中型工程均应按?公路工程根本建立理方法?中规定的根本建立程序。在符合审批制度的前提下各项程序可根据详细情况进展合理的穿插;小型工程和乡道也可适当裁并一些程序。第十六条公路勘察设计任务必须由持有公路勘察设计证书的和法人承当。重大公路建立工程的设计采取方法鼓励竞争进步设计质量。第十七条大中型公路建立工程的施工实行制。凡纳入或地方财政的公路建立工程实行国内公开。凡利用外资和国际间贷款的公路建立工程可实行国际但必须履行规定的批准手续。特殊公路建立工程或不具备条的公路建立工程可采取议标、邀标或包干方式组织施工。第十八条公路主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建筑理、定额理和工程质量监理。承当公路工程施工任务的建筑必须获得经公路主部门考核合格发给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