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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广州开发区、广州市萝岗区侨商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本会定名为“广州开发区、广州市萝岗区侨商会”。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广州开发区、萝岗区侨界企业组织和与侨关系密切的其他企业的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宗旨本会以为会员提供服务,为会员争取合法权益,为会员与政府各部门的沟通牵线搭桥,促进广州开发区、萝岗区侨界企业之间经营管理经验交流,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活力,加强经济、业务、信息技术协作,提高侨界企业管理水平,为侨界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服务为宗旨;引导企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侨界企业合法权益。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萝岗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地址:广州市萝岗区荔红二路9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是:本会以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侨(含港澳台)资兴办侨界企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围绕维护侨界企业合法权益和本会宗旨开展各项活动,促进企业发展为主要任务。(一)组织企业之间横向经济合作,扶持企业生产项目上马;(二)组织会员进行人才、技术交流,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有效沟通;(三)组织国内外市场信息传播,沟通企业产、供、销渠道;(四)组织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交流,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五)组织经济政策咨询和专家讲座;(六)组织企业产品展示展销会,为企业产品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七)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国内外经济考察和业务培训活动;(八)组织企业文化交流,活跃企业文化生活;(九)印制本会会刊,宣传侨界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十)引导归国留学人员、海外专业人士回国创业;扶持鼓励发展高新科技产业。(十一)建立企业与各政府部门的联络沟通机制;(十二)开展有利于商会企业发展的其他服务活动。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凡广州地区的侨界企业以及与侨关系密切的其他企业;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经过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个人会员:凡广州地区侨界企业的企业家、专家、学者以及热心侨界企业的各界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经过批准,便可成为本会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广州地区兴办的侨界企业;(四)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按本会规定交纳入会费用;(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本会会员均应遵守本会章程,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秉公守法,自觉维护本会声誉和形象,反对一切有损本会声誉的言行。如有违反,经理事会查实,即行除名。第十三条本会聘请部分市、区领导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海外华侨华人及港澳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和顾问,对热心本会工作,资助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企业家和社会各界人士授予“荣誉会长”称号。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及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