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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书范文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决定依法统一制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事流程从19XX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它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出生医学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按照栏目要求准确填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及社区保健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负责辖区内儿童系列保健服务。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19XX年10月27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发布,于19XX年6月1日开始施行,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书。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决定依法统一制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19XX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它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二、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按照栏目要求准确填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四、原卫生、公安、民政三部联合签发的卫统发(19XX)第1号文通知中,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书的规定不再生效。五、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搭车销售其它卡、册或纪念品,以免增加使用者经济负担。六、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及社区保健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负责辖区内儿童系列保健服务。卫生、公安两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做好工作。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式样2、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模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