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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AGE15第页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英文名称:BringUnderControlDesertFoundationofChina。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募集资金资助和奖励对中国治理荒漠化事业做出贡献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推动中国荒漠化地区的治理工作,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捌佰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国家林业总局。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38号百度空间大厦。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的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资助中国荒漠化治理工作的开展,推动相关公益事业的发展;(二)资助荒漠化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和科学研究工作;(三)资助参与国内外治理荒漠化学术研讨、培训、出版发行及相关涉外活动;(四)资助治理荒漠化的宣传教育、加强生态保护等公益事业;(五)奖励对中国治理荒漠化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有严谨的法律观念,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二)长期从事政府和企业的管理工作,财经管理经验丰富;(三)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创新精神和为社会公益服务意识。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注明:[无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在本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本理事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履行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参与理事会的工作,参加理事会的活动;(三)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和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制定修改本基金会章程;(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聘请名誉主席、高级顾问;(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五)听取和审议理事长提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有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