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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财产权法5.1物权实例一:甲、乙签订一份买卖牛的合同,双方谈妥价还未付款时,甲将牛交与乙牵走。当天晚上雷雨交加,牛被雷电劈死。请问:谁应当对牛死亡的损失负责?实例二:甲卖给乙一套房,在变更产权登记前,甲又将该套房卖给丙,并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请确认该套房的产权归属?主物和从物独立发挥效用的物为主物。非主物的组成部分而附着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的物,为从物。例如自行车和车锁。原物和孳息产生孳息的物,为原物。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物依自然而产生的出产物、收获物,如耕作土地收获粮食和其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的果实等。法定孳息指物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利息、租金等。物的整体及其重要成分对物的整体性质和效用发挥决定作用的组成部分,为物的重要成分。例如汽车和发动机。另外,物的类型还有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特定物和种类物、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等二、物权法律制度人们要从事生产和再生产活动,就要实现人与生产资料结合。因此,任何生产活动都存在人与物(财产)的占有关系,这种关系表现在法律上就是物权法律制度。我国的《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占有,共5编19章247条。它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这部法律被认为全面准确体现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目的: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确保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历经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七次审议,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制定物权法工作是从1998年开始的1999年产生第一个专家草案2000年产生第二个专家草案2001年产生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的正式草案2002年12月经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2004年10月经过第二次审议2005年6月经过第三次审议,7月在媒体公开征求修改意见,10月经过第四次审议2006年进行了第五次、第六次、第七次审议。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草案提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得由民事权利主体设定。(2)物权绝对原则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行使物权具有绝对性物权排他的绝对性(3)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并进而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登记动产物权:交付(转移占有)(4)平等保护不同主体的财产权利原则三、物权(一)物权的概念和性质物权的概念:由法律所确认的主体对财产所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换句话说,是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性质:物权表面上是人对物的一种占有或支配的关系。其实质反映的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全世界剩下一个人的时候,研究讨论这个世界上的所有财富应该是谁的,就毫无意义。(二)物权的特征案例讨论(一)如何理解在同一物上同时存在物权与债权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1.“一物二卖”甲承诺将自己的电视机出卖给乙,结果卖给了丙。请评判:电视机到底归乙,还是归丙?(1)甲承诺将自己的电视机出卖给乙,乙就取得了要求甲交付电视机的债权。(2)随后甲却将电视机卖给了丙,并交付给丙,丙取得这台电视机的物权,优先于乙的债权。(3)这时乙只能要求甲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而不能要求获得这台电视机的物权。2.物权、债权并存甲、乙、丙三人将其共有的房屋出租给丁,后来三人协商将房屋出卖。在出卖给何人时发生争议,甲乙要卖给戊,丙自己想买,丁则根据其债权主张优先购买权。请问:谁可优先获得该房屋?(1)丙有物权,丁有债权,当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故丙可依其物权主张优先购买权。(2)根据“买卖不破坏租赁”的原则,丙购买后,与丁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3)若丙不买,在丁和戊间,丁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法律和司法实践,已出租的房屋出租人出卖时,承租人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三)物权的种类(2)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即以确保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一种物权。我国《物权法》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权: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时履行义务时,享有就财产变卖的价金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财产作为履行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按时履行义务时,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