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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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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20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20页X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的土地依法划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国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划拨的除外。第三条全省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坚决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以及检举揭发土地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七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承包经营或者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承包者、使用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其中,国家和省直属的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八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权属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自改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更换土地证书。土地权属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一)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二)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灭失的;(三)登记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登记的。第十条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土地权属证书检验制度。城市、建制镇及独立工XX县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和要求到原土地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土地使用证书检验,由原土地权属登记机关依照规定进行检验。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省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第十二条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土地用途划分土地利用区。土地利用区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土地开垦区、禁止开垦区、土地整理区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每一块土地的用途,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该地块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第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审批。XX市、XX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XX市、XX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区的市、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该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级人民政府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结转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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