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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工作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招标工作,加强对物资材料、仪器设备、图书资料采购招标工作的管理,完善物资材料、仪器设备、图书资料采购招标管理监督机制,促进我院的廉政建设,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断提高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保证我院的物资材料、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廉洁、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海南省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采购范围包括基建工程、后勤服务、教学科研、图书教材、行政办公等各类物资材料、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第三条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学院的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和纪检监察审计处等都要自律规范,各尽其职,主动配合,协调支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第四条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都要以对学院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力求节约,反对浪费,廉洁、高效履行职责。第五条各项采购活动都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选定符合使用要求、性价比较高的物资材料、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第六条采购工作应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一般情况下至少应引入三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争。要从维护学院利益出发,本着“诚信、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各种商务关系。第七条采购议事规则1.以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为前提,依据审定的计划资金额度,控制标的质量等级,力求节约。2.投标报价口径一致,质量、价格、服务并重,综合评议比较。3.在质量、服务保证的前提下,贯彻“合理低价中标”原则。4.采购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决议会签完成认定后有效。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学院成立建设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实施对学院采购物资材料、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学院招标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制订招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审定招标方式及投标商、中标公司;审定评标专家组成人员;组织与管理招标采购活动。学院招标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分别由学院有关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处、教务处、科研设备处、财务处、后勤处、图书馆、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仪器设备采购组、基建工程物资材料采购组、图书资料采购组等三个工作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负责对学院采购项目的立项、资金落实、市场调查(前期调研)、采购方式、采购档案管理等的组织推进、审查以及采购日常管理工作。以上三个采购组分别由科研设备处、后勤处、图书馆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审计处、使用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各采购组应以保证形成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保证采购任务如期完成为原则。采购组成员应独立履行本办法要求的职责,对本部门负责,参与采购活动的组成人员都有权利和责任对包括质量、价格在内的各项采购事宜行使质疑权、建议权和表决权,并承担相应责任。参与采购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主管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在学院或在院外邀请。第九条根据采购项目的的实际需要,组建评标专家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依据招标书的要求,对投标项目进行评审,在全面分折、对比、确定性价质量的基础上向采购组推选投标入围厂商,并写出评审意见,再由采购组审查后学院招标领导小组批准。第三章招标的范围第十条实行政府招标的项目。凡使用学院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购买预算金额单项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批量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各类仪器设备(包括教学设备、实验器材、实验材料等)、各类大宗物资(包括图书资料、教材、劳保用品、办公设备、药品、木器家俱、学生公寓用品等),单项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设备安装及管道线路敷设工程和等)以及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服务类(包括公务车维修、网络维护等)均要实行政府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省财政厅的批准。第十一条实行院内招标的项目。预算金额单项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批量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货物类采购;单项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修缮改造工程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都要进行院内招标。第十二条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已实行协议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