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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http://bbs.youpeiw.com教育法作为法的一个组成部门,其产生、发展、演变具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和特点,但同时也有其自身的特色,国外教育法的产生过程充分说明了这一患。比较正式意义上的国外教育法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当时,奴隶主阶级用法律手段保证其公共教育权的实施,以维护其社会统治。斯巴达国家规定,没有受过法定教育的人都不能成为公民集团的成员,也不能获得国家分配的份地。公元前9世纪的莱克尔加斯立法规定,幼儿为国家所有而不属于父母,母亲只代行国家护士的职责照看未满7岁的儿童。男童7岁后接受国家正规教育,直到30岁成为正式公民为止。女孩亦在家庭中接受同样的教育,只是教育形式略有差别。在公元前6世纪的梭伦立法中也有关于教育的具体规定,视教育为国家和家庭的共同职责。古罗马以为国家而受教育的公民义务和国家权力为原则,不断强化国家对教育的控制和垄断。公元138~161年的安敦尼统治时期,罗马帝国正式规定各城市文法、修辞老师的数额并规定由国家支付其薪俸。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经济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教育进一步得到发展,这在客观上需要以法律手段来规范教育行为,调整各种教育关系,以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国外最早的教育立法,正是为了维护有利于阶级统治的社会秩序及社会关系而产生的。国外教育法的兴起是在产业革命以后的资本主义经济上升时期。当时居于统治地位的资产价级需要由有技术的工人从事生产,需要工人掌握基本的科学文化知识,因此早期的教育立法主要是初等义务教育立法,正如恩格斯所说的资产阶级“给工人受的教育具有合乎其本身利益的那一点点”。总而言之,国外教育法的产生既有社会经济、教育行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更有统治阶级维护有利于自身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的主观要求。当然,从法的本质属性出发,国外教育法的产生本质上根源于统治阶级的阶级要求,根源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