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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法的特征:1、营利性:关注分配2、较强的技术性:与伦理性对应。伦理性一般诉诸常理,民法、刑法属于此类。而技术性是指制定出于立法专家的精心设计,不一定是常识,规则类似及其,但是并不完全排除伦性。E.g.:吴英案,集资行为,非法集资?3、公法性:肯定商法是私法,不会单纯强制或自由主义,而是兼采。政府规制vs.自由竞争市场。公司法、金融法。二元主义,在强制和自由中寻找平衡。4、国际性:对应本土化。婚姻、物权等法律与本土化紧密相连。而商法规范很多为国际通用。E.g.: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930年日内瓦统一票据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5、程序性:商法是实体法,包含大量程序性规范。如果没有程序性规范,实体规范无法实现。而程序性规范包括诉讼程序&非诉程序。E.g.:破产程序中的宣告、和解、重整。公司:股东派生诉讼。非诉中的:公司设立、董事会议、分立、合并。票据:挂失止付。保险:索赔、理赔。6、发展性:也有稳定性,这是法律特性——对秩序的要求决定的,可预期。商法变化非常快:①从海商发展到陆商,以公司法为典型。②传统商业领域→金融商业领域(资本、金融投资)现代商法很多是在资本、金融领域③身份→契约,商人→商行为。对身份限制拓宽,资格取得、政府去搁置→准则主义,商事登记,是市场准入的放松。④交易手段,交易方式的发展。科学技术辅助,远距离协商成为可能。⑤从个别交易→集体交易。交易所的出现,标准合同,提高交易效率。7、变动性。与发展性的区别在于,发展性为客观描述,修改频率很高,尽管有商法典,商事单行法,要适应变化,符合商人特点,早起是自律规则。四、基本原则1、商事交易简便迅捷:强调商机。①短期消灭时效。②交易定型化(模型直接套用),交易形态,客体定型化。③权利证券化,票据就是物权证券化,④简单免责:收货若在一定时间无要求,认定货物合格。Vs.公平性。票据权利消失请求权。2、维护交易安全。动态,保护。①强制主义: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实施强行法规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事法律责任。Vs.意思自治。②公示主义:当事人对涉及营利人的公示告知义务,信息披露。③外观主义:交易行为效果以行为外观来判断,与民法上对意思追求不同,登记事实为准,文本主义。④无因性制度。Vs.有因性制度。主要是关系与基础关系之间,如果基础关系变动对关系有影响则是有因性制度。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分离。表见代理,保证关系。⑤严格责任主义:强调交易活动中,债务人不管还有否过错,都要对债权人负责。3、商主体法定:规制松动,个体成为商主体更为便利,法律对资格取得仍有界定商自然人、合伙、法人,每一类型的权利,内容,公示方式都有规定。主要是指类型、内容、公示方式法定。4、商事企业支持原则:①立法上维持企业存续,鼓励发展为基础,登记尽可能简便。类型多元化。LLC,商业信托。②避免破产,解散。5、交易自由:源于经济自由主义,反对政府主义,是市场存续条件。规范特征体现为类型规范,具有指导性,只要不违反公共政策和善良风俗,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行为。任意性规范多。①合同自由:内容、形式自行决定。出违背了强行性规定和善良风俗,国家不得干涉。票据法:是否签发,数额等自行决定。但是也有一定的限制,例如票据中的相关书面要式,签名等规定。而在保险中,解除保险合同行为对于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②企业自治,营利自主权是现代企业标准,有意思机关和管理职能机关。公司型法人企业进行自我管理。③市场自律:行为自律。政府规制与自律相结合(各国侧重不同,美国强调自律,英国倾向于政府规制),不论何种模式,自律有重要意义,但也需要政府、商人可以自我组织起来。6、维护交易公平:主体方面①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虽然可能类型不同,但地位平等,才可能平等交易和竞争。1)主体相对独立2)地位平等,不论组织形式,经济实力如何。3)上市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受到法律保护。当时也有对弱势的特殊保护,比如对中小股东,和人格否认制度,还有投保人与受益人的保护。②诚实信用:是帝王条款,立身之本③情势变更:刻板履行可能使得不公平。六,商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商法与民法:联系:(1)在法律划分上,均属私法。尤其是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往往认为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商事单行法规,只是为补充民法的规定,或为变更民法的规定。即使是民商分立的国家,也往往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2)就调整对象来说,民法和商法都要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3)法律基本原则例如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公平原则都两法均适用。区别:(1)民法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地位的平等和利益的平衡,公平是其首要特征。商法关注的是商事主体的价值增值追求,保护营利是其首要特征。(2)就性质而言,民法纯属私法,商法还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