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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8/5/21/10:27)(2006年7月参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和努力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律和研究规律,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立足国情、省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力争出精品、出人才,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江苏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服务。第三条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深入研究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体现优先支持现实研究课题,优先支持应用研究课题,优先支持开拓性急需研究课题,优先支持具有江苏特色研究课题,同时重视基础理论研究的方针,努力加强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加强对江苏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加强对具有江苏特色和优势的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第四条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鼓励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与自然科学工作者,相互结合进行合作研究,提倡多学科联合攻关和跨部门的协作研究,努力扶持中青年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工作。其职责是:1根据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需要,提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指导意见;2制定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五年研究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3制定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4制定相关政策措施;5确定规划各学科专家组人员名单;6审定社会科学基金立项项目;7组织全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的评奖。第六条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简称省规划办),是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它的日常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直接领导,具体负责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和基金项目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1编制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五年研究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受理基金项目的申报,组织基金项目的评审;2提出规划各学科专家名单,负责与各学科专家组的联络,并指导各学科专家组经常性的工作;3管理全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4检查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助经费使用情况;5组织对基金项目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具体组织基金项目成果的评奖事宜;6负责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7承办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委托的各项工作。第七条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按哲学社会科学的大学科分类及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具体情况,下设若干学科专家组,它的职责是:1协助制定本学科的发展规划;2评审本学科基金项目,提出资助金额建议;3参与本学科基金项目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学科专家组成员的要求是:1有较高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愿意并能够承担这项工作;2在其学科领域有较高的造诣,是该学科国内、省内有影响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学者和有关部门的专家;3学科专家组成员面向省内外,由有关单位推荐和省规划办审定,组成专家库,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在专家库中聘任学科专家。第三章选题第八条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选题工作,主要以发布五年研究规划和年度课题指南的形式进行。五年研究规划每五年制定一次,一般在规划起始的第一年发布;年度课题指南通常在当年的第一季度发布。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由省规划办直接组织;少数急需的和不宜公开招标的课题,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可单独立项,委托研究。第九条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依据资金资助情况分为四类:第一类:重大项目;第二类:重点项目;第三类:一般项目;第四类:青年项目;第五类:自筹经费项目。第十条省规划办在一定范围内征集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选题,报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第四章申报第十一条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面向全省,公开竞争,严格评审,择优立项,保证重点。有条件进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