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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篇一:住建部明确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住建部明确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发布时间:2013-07-1516:48:00棚户区改造可谓是可特别先行的新型城镇化措施。6月底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后5年再改造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的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日前,住建部对《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进展解读时表示,要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扩大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住建部表示,按照现行政策并结合《意见》的规定,各类棚户区改造可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建立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涉及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个人所得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立和通过收买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备,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立,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运营性收费;二是棚户区改造工程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立费、白蚁防治费等工程;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根底设备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行情专区)专项基金、城市附加费、地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工程;三是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行政策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篇二: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一、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一般住房的,免征契税。详细为:①以拆迁补偿款自行购置住房符合一般住房标准的,免征契税;如购置住房超出一般住房标准,那么以购房成交价格扣除拆迁补偿款的余额征收契税。②以实物补偿方式承受住房的,对不超过原拆迁面积的(在原拆迁面积内不受分户的限制)免征契税;对超过原拆迁面积而低于一般住房标准的,可免征一处房屋的契税。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划拨方式从国有土地储藏中心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但在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二、个人所得税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治理方法规定的标准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土地增值税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治理方法规定的标准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四、营业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归复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按照各市州政府制定的城市棚户区回迁最小户型面积标准进展回迁的,可视同归复原拆迁面积房屋。五、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省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立项和当地拆迁部门颁发的《拆迁许可证》等,实际拆迁棚户区面积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对其开发的闲置商品房,售出前免征房产税。——摘自《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施行意见》(吉政发〔2005〕34号)篇三: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2013-12-1317:42:32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有0人参与分享到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财政厅(局)、地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消费建立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立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运营治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置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工程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工程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三、对运营治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接着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四、个人初次购置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置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一般住房标准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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