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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向期权投资者提供高水平、高质量和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加强期权经纪业务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公司参与期权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期权经纪业务相关执行部门和各营业部。第三条公司开展期权经纪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的原则。第四条公司开展期权经纪业务,应当了解客户、了解期权业务规则与风险特征,以适合的方式和程序将客户和业务权限、交易额度进行适配,并对客户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五条公司期权经纪业务适当性管理的组织架构及职责: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期权经纪业务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期权经纪业务部是公司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客户分类、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规程的制定、推行、监督和日常考核。合规审计部负责对各部门履行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并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合规审计部负责对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总部业务部门和营业部负责了解客户,向客户推送适当的产品和服务。第六条公司有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落实本制度的相关要求。第七条各业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介绍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准确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客户从事期权交易。第八条投资者应当根据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投资者应当遵循风险自负原则,审慎决策,自愿参与期权交易并依法独立承担风险,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与履约责任。第二章投资者准入管理第一节投资者准入门槛第九条期权经纪业务合格投资者包括:交易所认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和符合第十一条标准的一般法人投资者。第十条公司可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公司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相关测试;(四)具有相应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公司可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公司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三)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相关测试;(四)相关业务人员具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五)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下列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参与期权交易:(一)商业银行、期权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营业部;(二)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以及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三)监管机构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第十三条公司期权部应对投资者的准入资格进行严格的监控,若监控发现未满足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参与交易,应限制开仓并督促其平仓之后取消其合格投资者资格。第二节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第十四条开户经办人应在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投资经历、金融类资产状况、期权基础知识、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期权交易。第十五条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方法(一)客服中心统一制作《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见附件)和详细评分标准。(二)综合评估满分为1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金融类资产状况、期权基础知识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40分、25分。(三)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8分与7分,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公司按照实名制开户的要求核实投资者的身份和年龄。投资者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投资者提供的学历证明为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等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