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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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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洪府厅发[2008]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传递共享管理办法》、《南昌市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南昌市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南昌市教育机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南昌市医疗机构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南昌市机动车辆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四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南昌市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事项。本办法所称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第三条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所产生的税收,分别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负责征管;市局直属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在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产生的税收仍由市局直属分局负责征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纳税人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外来户必须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报验登记,生产经营时间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建筑业、房地产业按单项工程实行工程项目税务管理,凡标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自开工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报送有关工程项目文书,合同等资料,办理工程项目登记。第五条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分项目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纳税,不得违反规定异地纳税。第六条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建账建制,真实反映收入、成本、费用,准确计算应纳税款。第七条纳税人所需税务发票由各主管地税部门按以下规定代开:(一)建筑业纳税人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建筑安装业发票》。(二)房地产业纳税人向购房方收取预收款时,必须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江西省销售不动产预收款收据》,房屋交使用或价款结清后,由税务机关检查核实后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三)建设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支付建筑、安装、修缮、装修和其他工程作业工程价款时,必须接受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开具的《建筑安装业发票》。第八条市发改委、建委、招管办、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税务工作,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建筑、房地产税收的征管。(一)市发改委应当每季向市地税局传递建筑业、房地产业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开工投资计划等情况。(二)市建委应当每月向市地税局传递建筑(含装饰)施工许可证办证情况。(三)市招管办应当每季向地税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四)市房管局应将包括非住宅在内的所有“二手房交易”纳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在办理房屋产权证、进行房屋登记时,应当查验地税部门出具的《房地产建造、交易已(免)税证明》或《销售不动产发票(代开)》,每季向市地税局传递房屋产权办证情况。(五)市国土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时,应当查验《转让无形资产发票》或税票,每季向市地税局传递土地转让办证情况。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一条外资企业从事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税收征收管理依据涉外企业税收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条本办法颁布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扰行。南昌市地税局单位住宅转让税收缴税指南一、新规定南昌市人民政府洪府厅发[2008]80号文:《南昌市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从2008年8月1目起,市房管局应将包括非住宅在内的所有“二手房交易”纳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系统中,在办理房屋产权证、进行房屋登记时,应当查验地税部门出具的《房地产建造、交易已(免)税证明》或《销售不动产发票(代开)》,每季向市地税局传递房屋产权办证情况。二、申报资料单位住宅转让税收,原则上按属地管理征收,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若纳税人选择在我二手房征收点纳税,需按以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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