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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7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7页《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名称。*****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地址:所辖区域范围:第二条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5年。第三条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第四条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本委员会的组成。设委员五名、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本会委员。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第六条本委员会的权利:(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七条本委员会的义务:(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八条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第三章成员产生及职责第九条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第十条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第十一条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二)热心公益事业;(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第十二条委员的职责:(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第十三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一)已不是业主;(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三)辞职被接受的;(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第十四条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第十五条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第十六条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的职责:(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四)管理印章;(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十八条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第四章会议第十九条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第二十条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参加。第二十一条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第二十二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第二十三条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票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