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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问题 (4).docx 立即下载
上传人:大渊****公主 上传时间:2024-09-06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9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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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问题 (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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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2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2页申请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问题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自主管理教育的组织,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性组织,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一般都有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因此,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作为法人,当然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另外,村委会下设的村民小组,作为其他组织,也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的。但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自主管理教育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指导,并协助行政机关的工作。如果以他们申请行政复议,应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因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居委会是没有权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他没有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的资格村委会居委会的土地为集体所有属于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企业使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因破产、兼并等情形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可以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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