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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根据教育部教研〔2000〕1号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5]20号《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9]9号《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一部分博士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一、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原则1.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为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专门人才。2.尊重专家评审意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公正合理,按需设岗。3.重视改善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及学历结构,不断提高导师队伍的整体质量。4.博士生指导教师采取评聘分离、先评后聘的模式来进行管理。先依据相关条件进行博士生导师的资格评定,再根据招生计划及导师的实际情况确定博士生导师的聘任,以确保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二、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评选的基本条件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2.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7周岁(至当年8月31日止)。50岁以下的新聘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学研究经验。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近三年有重要的科研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二:(1)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名义,在核心刊物及国际有影响的会议上发表8篇学术论文,其中EI、SCI收录的论文不少于4篇,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跨学科或挂靠学科申报的其主干学科的相关论文可予采纳。(2)近五年有2部学术专著公开出版(署名第一),并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学校认定的一般核心以上刊物公开发表3篇学术论文;(3)近五年获得过国家级奖(一等奖排名前8位,二等奖排名前5位),或省部级奖(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三等奖排名第一)。4.近五年来承担过(或在研)国家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且至少为1项课题的负责人。有充足的科研经费,近三年每年到帐科研经费40万以上(管理类学科近三年每年到帐科研经费20万以上)。5.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6.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梯队或有博士生指导小组。同时具备上述6项条件者,具有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资格。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交通部“科技英才”、以及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遴选。7.个别成绩突出但不具备第2条规定的博士学位条件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获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满五年,同时具备第1、4、5、6条及第3条的全部条款。8.在教育部直属高校中已获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本校教师,可凭相关证明材料转聘于我校相关博士点,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三、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程序1、个人申报。填写《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并提供相应的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和科研经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学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采取无记名投票选出初选名单报研究生部。分委员会到会人数达到应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为有效,获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视为通过。3、通讯评议。对通过初选的新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研究生部将聘请三名外单位有培养博士生经验的同行专家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通讯评议。通讯评议至少有二名通过者,方能提交校博士生导师评议小组审定。4、校博士生导师评议小组审定。校博士生导师评议小组由现有博士授权学科的若干博士生导师及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组成。到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视为通过。5、公示名单及申报材料。研究生部将通过校博士生导师评议小组审定的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名单及申报者的申报材料向全校公示。公示后,由学校发文确认其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6、新增博士点的第一学术带头人可不经上述评议程序直接认定其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四.聘任指导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1.满足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2.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不超过65岁,两院院士年龄不限。3.正在承担在研国家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且至少为1项课题的负责人。4.近两年平均进校经费为50万元,且在帐经费在50万元以上。管理学科的经费要求达到以上标准经费的60%。5.近两年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学校